2008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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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总 说 明一、天津市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DBD29-904-2008(以下简称“本指引”)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以及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的。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

2、成。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不同时,“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作相应补充,并报市政定额站备案。七、本指引“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编号,由三单元组成:第一单元为册号,第二单元为章号,第三单元为章内子目顺序号。如1-2-2为第一册通用项目中第二章砌石工程的

3、第二子目。八、本指引D.3桥梁护岸工程中桩基“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已包括机械设备安拆费,在计取措施费时,不再计算大型机械安拆费。九、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十、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由编制人自801999之间选用。十一、本指引与2008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册 说 明 一、本册基价包括通用项目和组织措施费两部分内容。市政各专业工程均可适用。 二、通用项目包括零星工程,砌石工程,打拔桩工程,拆除工

4、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临时工程,其他工程等7章;共58节,总计265条基价子目。 三、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冬季施工降效,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封闭作业照明费,二次搬运措施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半幅施工措施费等8项内容。通 用 项 目 说 明 一、零星工程包括场地平整、简易路、围堰、地下设施加固处理、砂石垫层、还土、买土等内容。 1.本章围堰基价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2.筑坝围堰基价内已列入黄土费用,

5、如系就地取土,需在基价项目中减除黄土费。 3.筑坝围堰基价内列入50t木驳船台班参考数量,施工时若使用木驳船可按现价计入,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4.还土或还石灰土基价中未列黄土费用,按就地取土考虑;如需改换土壤,或现场内土量不满足使用时,可增加买土费用。 二、砌石工程包括干砌、浆砌片(块)石、浆砌料石、台阶及勾缝等内容。 1.本章砌石基价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河道或护坡等的砌筑工程。 2.预算子目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合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时,预算基价不予调整。 三、打拔桩工程包括打拔桩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的安拆,打、拔桩(各种材质),接

6、桩、送桩及搭拆桩基础支架平台的内容。 1.打、拔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安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轨道式打桩机的安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 2.土壤的类别在基价中均采用综合土质。 3.陆地或支架上打桩,不包括脚手架费用,如需搭设脚手架可套用各分册相关脚手架基价子目。 4.打各种桩均按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打各种桩均按一般正常施工考虑,如遇上障碍或其他特殊要求,所增费用另行计算。 5.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用,可计20cm

7、碎石垫层(已有道路除外),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6.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7.打板桩预算基价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8.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混凝土桩预算基价中均未包括运桩。运桩可套用混凝土中构件运输相应项目。 9.送桩预算基价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预算基价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0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0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0系数。 (4)送桩7m以外,按已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10.本基价的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 11.搭、拆水上工

8、作平台预算基价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12.打、拔钢管桩子目的钢管桩材料的消耗数量均按搭设栈桥考虑,如果是搭设水中钢桥下的工作平台时,钢管桩消耗量可按钢管桩用量的50%另计其费用。 四、拆除工程包括破除路面、旧路破除、人行道、侧缘石、砖及混凝土结构、各种材质管等内容。 1.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2.拆除工程项目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应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4.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项目中:局部或小面积破旧路面结构适用空压机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

9、子目;整条道路(路段)或连续大面积破旧路适用其他机械拆除沥青混凝土路面子目。 5.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是按3cm计列的,铣刨厚度最大为5cm,厚度超过5cm时,则套用2步铣刨3cm子目,仍不满足所需厚度时,则套用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厚度是按8cm计列的,铣刨厚度等于或超过1.5倍基本厚度时,则套用2步铣刨8cm子目,再选用铣刨厚度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 6.机械破除或锉刨机锉刨旧路结构,均适用于路面和结构层部分。 7.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基价项目。 (1)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

10、子目执行。 (2)拆除铸铁管要求管口完整、管身不损坏的管材、管件不得少于60%、阀门不得损坏。 五、施工降水及排水工程包括打拔井点、大口井、工程排水和挖还水窝子等内容。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本章施工排水与降水费用不包括给、排水管道沟槽排水基价子目。 2.水窝子在预算里为一个整体计算,单项表示。 3.挖深小于4m或槽(坑)底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上时一律采用水窝子方法降水;挖深超过4m或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下者,可采用井点或大口井方法配合降水。 4.井点组装拆除、机具迁移、设备安装所需费用均已纳入打拔井点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5.井点

11、花管,管径为50cm,组装长度为2m,总长分9m以内和9m以外两种,井点间距为1m。 6.井点抽水机组的设施按顶管工作坑考虑,每个工作坑安设一部机组。 六、临时工程包括修筑临时路、便桥、施工围栏、架设临时动力线和铺设临时供水管道等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如无可供载重汽车运输的道路时,可修筑临时便道,一般应尽量利用原有土路,加固使用。如无适当土路,可修筑临时道路或修筑简易道路。 2.临时便桥应按实际需要架设。汽车临时便桥按荷载4t计列。临时木便桥基价的桥宽按下列数据考虑:行人2m,行车4m。临时钢板便桥基价不分管道槽宽度,均用同一基价,基价中已考虑每次施工前后铺拆钢板的用工和机械。同一地点铺的钢

12、板,不论实际铺拆次数多少,均按一次计算。 3.临时供水管道措施费系指改建给水管道时停水给用户供水的临时配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基价中不但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维修的全部工料机费用,并且包括了管件、阀门、闸井、支线水管、水嘴等的费用。编制预算时,除按干线长度套基价列项外,其他项目不得列项计算。 4.临时排水管道措施费系指必须排水而现场附近又无可供排水的下水道、河道、水坑,必须铺设的临时排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基价中已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检查井、出水口以及加固、维修的工料机费用在内。 七、其他工程包括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水泥旋喷桩、挖淤泥、运土、大型机械及构件场外运费和混凝土蒸

13、汽养护等内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措施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的运输及转移费用。 2.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 (1)包干运费按台次计算,运费中已包括往返运费。 (2)包干运费只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 (3)包干运费中包括了臂杆、铲斗及附件、道木、道轨的运费。 (4)10t以内汽车式起重机,不计取场外开行费;10t以外汽车式起重机,每次场外开行费按其台班单价的25%计算。 (5)机械运输路途中的台班费,不另计取。 3.大型机械现场的行驶路线需修整铺垫时,其人工修整,可按实际计算。若使用路基箱、钢板铺垫时,不分块数和使用时间

14、,以工地为单位计取场外包干运费1799.97元(其中:机械费1664.11元,管理费135.86元)、工地使用折旧费276.94元。 4.混凝土构件场外运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加工厂预制构件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凡需增加此项运输费用,应根据基价子目中的构件重量、长度及相应的运输里程计列。 5.现场浇筑或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因工程或工期需要进行蒸汽养护,可套用相应的蒸汽养护基价。 6.架设临时动力线,适用于变压器降低后的线路(通称二次线),延伸至100m以外的延长部分,包括干线和支线,在管道中的支管线路视为支线,不包括接向动力的引线。此基价项目采用分期摊销方法,按各型变压器考虑。其使用期限是:

15、 变压器容重在100kVA以内,其动力线使用期为4个月; 变压器容重在180kVA以内,其动力线使用期为7个月; 变压器容重在320kVA以内,其动力线使用期为10个月。 组 织 措 施 费 说 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是指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和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环境保护费用以及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的费用。 1.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 2.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和摊销费。 二、冬季施工降效包括由于在冬季施工中劳动效率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和机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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