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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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平谷区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为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统计活动参与者的法制意识,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监察局和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京统发20107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检查对象和内容(一)统计工作组织方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

2、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建立,经费落实和人员选调等情况。(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下列统计违法违纪行为:1各级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2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3

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4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5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二、工作步骤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一)动员阶段(6月中旬)6月中旬,成立平谷区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平谷区统计局、调查队),制定平谷区大检查方案,北京市大检查视频会议后,组织召开平谷区工作部署会议,完成全区动员和部署。平谷区大检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接待咨询并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平谷区

4、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9985760、89989291;举报电话:89985760、89989291 ;联系人:刘和峰;通讯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举报电子邮箱:)。(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局队各科室和区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区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模以上单位的自查范围为2010年填报财务状况表的规模以上单位和2009年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的规模以上单位(行业大类为9397)。市统计局、调查总队通过本市统计核心业务系统平台,布置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全面自查,并利用平台短信统一分时段催报。平谷局队

5、各相关科室负责本专业自查表的催报、收集和汇总,保证自查单位100填报。并按照统计机构自查内容开展自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执法队。各乡镇统计所按照统计机构自查内容及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和人员设施配备情况等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执法队。各相关部门按照自查内容负责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并将纸质或电子版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平谷区统计局执法队(地址: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323房间;电子邮箱:)。各级统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予以批评教育;不认真开展自查的,必须重新自查。1各级统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自查内容包括:负责人要求有关机

6、构、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2规模以上单位自查内容包括: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重点检查指标见附件);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未按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

7、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三)抽查阶段(7月份至8月份)平谷区统计局、调查队联合区监察局、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状况、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和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和北京市对本区抽查的准备。1抽查范围:平谷区抽查4个基层统计所,重点检查统计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设施配备情况,查阅街道乡镇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等。抽查至少60个调查对象,并于7月5日前将抽查单位名单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属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系

8、统单位的抽查。2重点抽查指标:除自查涉及的重点检查指标外(见附件),还包括粮食单产、农民纯收入(农民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代表规格品报告期销售及收费价格。3抽查组织方式:7月底前完成本区县抽查任务,抽查人员由专职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抽查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实行现场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对于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

9、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及时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区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区大检查领导小组于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案件材料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投入;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督察考核机制,对组织环节、工作环节、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

10、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大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信息收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二)广泛开展宣传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的新要求、新规定以及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对于检查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三)密切协作配合统计、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职责,全力推动大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大检查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积极谋划,扎实工作,主动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把大检查与推进依法普查和统计普法工作相结合,为统计工作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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