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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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

2、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制度联系人:刘焱、单亮,电话:010-67598137,67598140系统联系人:陈东、陈向军,电话:0592-2155711,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

3、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四章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五章 附 则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

4、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三条 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

5、)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第四条 额度授信的范围为建设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第五条 额度授信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授信原则。额度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额度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建设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

6、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二)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额度授信应统一贯彻建设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承债能力和建设银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三)授信方案控制原则。建设银行应通过制定额度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四)差别化原则。建设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额度授信制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范围的境内附属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范

7、围的境外附属机构可比照执行。第二章 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七条 除保全类客户外,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上,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产品信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第八条 授信额度项下按照不同授信产品设置分项额度(见附件2),客户授信额度等于各分项额度之和。第九条 分项额度按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进行管理。专项额度是指一般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还款来源与项目收益密切相关的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用物业抵押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被保证事项为固定资产项目且还款来源为项目未来收益的融资类保证业务,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

8、近的授信业务。非专项额度是除专项额度外的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经营周转需要,还款来源主要依赖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的授信额度(含资金交易类额度)。第十条 建设银行可为优质客户核定承诺性额度。承诺性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将一组或一项分项额度以合同方式向客户承诺,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客户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建设银行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客户需要提供信用支持的综合或单项备用额度。第十一条 申请承诺性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并办理本外币结算(仅办理资金交易业务除外);(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如客户仅办理二类贸易融资业务

9、,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含);(三)近三年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合规、明确;(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为客户提供承诺性额度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承诺费等费用。第十三条 按照是否可循环,授信额度分为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风险敞口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向银行申请支取。循环额度仅适用于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产品,可为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证、信贷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交易业务等。不可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

10、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专项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额度。第十四条 申请循环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二)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 (三)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规定如下:(一)AAA级或总行级重点客户不超过3年(含);(二)AA级客户不超过2年(含);(三)其他客户不超过1年(含)。承诺性额度有效期应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第十六条 额度授信到期前,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申报新的授信方案。额度授信到期后,原额度授信方

11、案不再执行,经办机构仅可为客户办理原额度授信方案中的低信用风险业务。第十七条 额度授信已到期且新的额度授信方案续议期间,经办机构仅可继续执行原额度授信方案中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含)。第十八条 额度授信工作职责分工如下:(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额度授信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政策制度,提出相关参数的调整建议。(二)信贷经营部门是客户额度授信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负责:1持续搜集、核实、录入和维护客户信息及债项信息、资金交易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确定权限内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3拟定额度授信方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12、负责;4在权限内受理分配授信限额;5审核和具体办理权限内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6贯彻执行额度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方案调整和风险监控等授信后续管理工作; 7参与相关系统的开发与维护;8监督检查辖内授信工作。(三)资金交易业务部门负责向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资金交易业务需求,在授权内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资金交易业务,具体办理资金交易业务并向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反馈信息。(四)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额度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在权限内组织限额审定,额度授信方案、单笔授信业务的审批;从资产组合层面对额度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控制。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流程第一节 额度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十九条 额度授信的基

13、本流程为:(一)常规授信程序各级机构在与客户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按“先评级、后授信、再使用”的程序办理,即先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确定信用风险限额,后拟定额度授信方案、组织额度授信方案申报和审批,再按照授信方案具体使用额度,即办理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简称“单笔授信业务”)。(二)特定授信程序对以下特定授信客户,可不经过“信用等级评定”环节,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1.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2.仅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客户; 3.不涉及新增信贷投入的保全类客户;4.总行批准的其他情况。第二节 常规授信程序下额度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二十条 在拟定额度授信方案之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相应确

14、定客户信用风险限额。第二十一条 单一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客户(总分制公司为客户总公司)注册地建设银行主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已(拟)授信余额最大的分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能够对集团客户授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管辖行或其授权机构。第二十二条 申报机构原则上应以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为上限,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授信总额度和分项额度建议值:1.外部监管要求;2.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 3.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情况;4.建设银行授信存量及对客户的目标市场占有率;5.客户信用需求与授信用途,包括信贷业务需求和资金交易业务需求;6.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风险及可提供资

15、金的情况;7.双方能接受的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8.客户综合贡献度;9.外部经济与金融环境;10.客户所处行业、区域;11.其他因素。第二十三条 申报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拟定授信额度。其中信贷业务需求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估算;分行层面的资金业务需求由分行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估算,在征询总行资金交易业务部门需求后报信贷经营部门汇总;总行资金业务需求由总行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汇总后告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第二十四条 申报机构在前期与客户沟通谈判的前提下,提出额度授信方案。额度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授信额度结构(包括授信总额度及分项额度安排、期限、用途、串用(调剂)规则、担保措施、授信条件(额度授信的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可否循环等。第二十五条 申报机构应就客户需核准事项报有权机构核准,并作为额度授信申报材料的要件。第二十六条 申报机构按规定组织额度授信申报材料,经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有权审批机构。第二十七条 有权审批机构根据授权文件确定的审批权限对额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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