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新劳动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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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背景下东莞企业规章制度的重建一、新法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二、东莞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与适用上的老问题1、违法 X大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A:员工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X财电业制造厂:第22条: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0天,即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国际劳动节休假3天、国庆节休假3天,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正常休息时间,不能正常休假的,公司将补加班费或补休息天。联X工艺纸品有限公司A:婚假 在职职员可享有有薪婚假1天。2、企业单方制定案例二: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 2006年1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上班,2006年10月30日, 恒

3、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信件给谭XX:“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7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则之第2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 谭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不予认定”。遂于2007年2月2日作出

4、东劳仲谢分庭案 200639号裁决,由恒公司支付谭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规定是经过公示的,由于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知晓该规章,原告也未向本院出具被告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另外,证人系原告职工,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此,原告认为其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并公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遂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判令

5、恒公司向谭支付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3、公告栏张贴公示案例三:谭XX于1997年5月31日进入东莞竞X塑胶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X公司)工作,任职工模部组长,月均工资为2350元。2003年3月27日,竞X公司以谭XX“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为由,将谭XX辞退。谭XX不服,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中堂分庭申请仲裁,请求竞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000元、代通知金3000元等。仲裁与诉讼:2003年6月16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中堂分庭作出裁决,驳回谭XX的仲裁请求。谭XX不服,于同年7月10日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

6、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东法民一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以竞X公司未能举证其厂规已向谭XX公示为由,判决竞X公司向谭XX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判决后,谭XX与竞X公司均提出上诉。2004年2月2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改判竞X公司支付谭XX经济补偿金13500元、代通知金2250元,驳回竞X公司的上诉请求。律师点评:本案中,竞X公司一共对谭XX作出过3次警告处罚,但只有其中的2002年7月6日的一次有谭XX本人的确认,竞X公司之所以后来又连续在2003年3月26日和 27日对谭XX作出警告处罚,是为了给谭XX作出开除处分寻找

7、事实依据,因为在其厂规第3条第4款里规定“一年之内若犯轻微错误被警告达3次者,立即开除出厂”。竞X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是其未能举证证明该厂规已向谭XX公示,后两份警告书也因没有谭XX确认而未被采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一方就其所做出的决定负举证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8、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竞X公司应举证证明对谭XX已公示过该厂规,但其未能,故竞X公司败诉在所必然。4、合理性缺失思XX公司: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小过处分A:当值时厂服穿戴不齐或仪容不整;B:忘记或不适当地佩戴员工证;C:发出不必要的声浪,喧哗等,或值班时作不必要的攀谈;D:不正确地使用任何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三、五类规章制度的重建要点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招收录用条件的拟订明确、具体、客观;案例三:XX公司招聘助理工程师,招聘条件为:(1)国家重点院校毕业;(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前5名以内;(3)具有

9、团队合作意识,认同本企业文化;(4)形象气质好;(5)男生。经XX公司面试以后,董X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董X工作后的第2个月,XX公司组织新进员工与老员工进行篮球比赛,董X由于球技不错,也想借此表现一下自己,在比赛中过多地炫耀球技而不注意传球,最后其所在球认输球。比赛结束后XX公司评价了每位员工的表现,对董X的评价是团队合作意识差。鉴于这样的评价,XX公司研究决定以董X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示的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董X的劳动合同。董X不服,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合法;案例四:丁XX于2005年1月20日受聘于X辉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辉公司)任职会计,约

10、定试用期为3个月。当初X辉公司的招聘条件是:1、具xx市户口;2、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有会计证;3、大专以上学历;未婚;上班后不到一个月,丁XX出现妊娠反应,经检查,发现已怀孕。X辉公司经调查得知,丁XX刚新婚不久。于是,X辉公司以丁XX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丁XX作出解雇处理。丁XX不服,提起仲裁。(2)试用期的考核技巧职位说明书职位名称所属部门直属上级晋升方向薪酬标准管辖人数填写日期核准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状况身体状况外语水平年龄品德言行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工作能力协调性签名试用期考核表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部门考核结果所在部门评(权重60%)自评(权重40%)第1个月第2个月第3个月第1个月

11、第2个月第3个月品德言行159-141-8工作积极性2012-191-11责任感2012-191-11工作能力3018-291-17出勤率10奖励5惩罚5总分签名人事部门:被考评人:(3)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事项的规范化(4)应聘人员相关材料的保存办法2、工时休假制度(1)3种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运用不定时工作日。指对职责范围内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日制度。不定时工作日其特点是工作日时数有时多于标准工作日时数,有时可能少于标准工作日数,对其超过标准工作日那部分时间,不作 为加班加点,不另支付劳动报酬;对其不足标准日的那部分时间,当 然也不计减工资。不过,对

12、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职工并非毫无限制, 必然定期根据标准工作日来统计。如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应对超过部分给予补贴,并给予相当的休假;如工作时间不足,则应 调整工作范围和职责,从而保证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按劳 分配原则的实现。适用对象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

13、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作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

14、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2)事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三期”假的相关规定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具体规定如下: A劳动者探望其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 天; B未婚职工探望其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C已婚的在职劳动者探望其父母的,每4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D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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