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涉爆从业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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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爆从业单位二一一年一月一、涉爆从业单位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1、涉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爆炸物品管理的制度建立、设施完善、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的全部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3、经常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监督检查涉瀑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5、对涉爆从业人员,要时刻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要及时予以调离或调换工作岗

2、位。6、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及爆炸事故,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二、爆破员岗位责任制1、全面掌握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严格遵守爆破技术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2、负责领取并保管当日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让他人代领、代管。对当天(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退库,不得随处存放、私自留用或转借、转送他人。3、负责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对当日领出、消耗、剩余的爆炸物品如实填写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上,并由班(组)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严禁虚报消耗数量。4、装配雷管、炸

3、药、导火索时,必须在爆破现场进行,严禁在爆炸物品仓库、休息室和其他人员集居的地方操作。5、在爆破作业时,要听从爆破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爆破员有权拒绝执行各种违章指挥,严禁在雷雨天实施爆破作业。6、爆破作业出现盲炮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置。盲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方准作业。7、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残余的爆炸物品。8、在爆破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搞好调查。三、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在工作中要坚守

4、岗位、恪尽职守,不得饮酒;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2、严禁在库区或库房内吸烟和动用明火。3、收存和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对违反规定将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有权拒绝发放和存入。4、定期清点库存爆炸物品,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查找。5、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将其它危险物品存放在爆炸物品仓库内。6、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状况和库内外的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严防爆炸物品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四、安全员岗位责任制1、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

5、购销、运输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及时指出,予以纠正。2、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3、会同爆破员共同核定当天(或当班)爆炸物品使用量,对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做到不多领、不少退。4、监督爆破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5、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炸物品。对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6、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五、押运员岗位责任制1、装卸爆炸物品

6、时,必须认真查验、清点所押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相符。2、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负责将爆炸物品捆系牢固、严密,保证运输途中安全。3、运输途中停车时,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停车住宿时,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4、运输途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及爆炸事故,应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5、爆炸物品运到目的地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并负责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爆炸物品运达情况。6、严禁私拿、私藏爆炸物品

7、,或者将爆炸物品转借、转送他人。严禁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六、守护员(更夫)岗位责任制1、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值班时要勤走动、勤查看,不得在库内吸烟、用火。2、不准出现脱岗、漏岗和替岗现象。交接班时要认真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3、对进出车辆要严格检查,认真登记。对证件和实物不符的车辆,要予以扣押,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值班时会客或者留宿他人。5、经常检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严禁在库区内堆放其它杂物。6、当库房受不法侵害时,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置。七、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1、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

8、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设计规范要求,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备。2、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否则,不得存放爆炸物品。3、爆炸物品仓库的保管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爆炸物品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5、出入库审批手续健全,查验制度完善,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6、库内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垛底与地面之间距离及堆垛的高度、宽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7、爆炸物品仓库内要保持清洁、干爽。保管员对仓库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上报。8、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

9、机关,并协助查找。八、爆炸物品购销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实行专营管理,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爆炸物品,严禁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经 销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凭据国家或省级爆炸物 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鉴证盖章的“购销合同”和县以上公安 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购销爆炸物品。严禁自产自 销,严禁计划外销售,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它物品。 3、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经销国家定点企业生产 的合法、合格产品4、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 安全设计规范要求,建造专门的储存仓库。 5、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健全安全组织,完善规 章制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

10、保障落实。 6、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满足规范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九、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 物品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2、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运往地市、县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 线运输爆炸物品。 3、汽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设置醒目的危险信号标 志,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同时,加装火花熄灭装置。严禁 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车、摩托车、自行车和畜力车运 输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必须绑系牢固、严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危险物品

11、。5、运输途中停车,必须远高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车住宿时,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6、夜间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前后必须安有红色信号灯,行车速度应保持每小时60千米以内。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在一百米以上的车距。遇有雷雨、风暴、迷雾等恶劣天气,应将车辆停置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十、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区域和警戒人员。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 行爆破作业。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

12、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 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日(或当班)使用量,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 6、在居民集居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实 施控制爆破作业时,事先必须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经公安 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十一、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1、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查验审批手续,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2、出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保管员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发放,非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3

13、、收货人员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房,不得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4、出库时,守护员要认真查验出库手续和装载的爆炸物品,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5、失效变质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严禁出入库。6、安全员要定期检查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工作,对帐 目混乱、帐物不符,以及违章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的,要及 时予以查纠。十二、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制度 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由爆破员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并与安全员共同领取爆炸物品。 2、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认真填报爆炸物品领取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3、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严禁酒后领取爆炸

14、物品。4、仓库保管员要认真查验爆炸物品领取单,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有权拒绝发放。5、仓库保管员要经常点验库存的爆炸物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发放。6、仓库保管员要严格落实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凡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十三、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1、爆破作业结束后,对当日(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 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不得将爆炸物品存放现场或带回家中,严禁转借、转送他人。2、爆炸物品的消耗数量,必须及时准确的在爆炸物 品消耗手册上填写清楚,并由现场负责人核准签字。3、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并核准数量,经安全员,点验后退库。4、保管员要认真查验退库的爆炸物品,并做好入

15、库登 记。5、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爆炸物品,不得退库。6、凡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清理,退库,造成爆 炸物品丢失被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员的责任。十四、涉爆从业单位和人员违章违纪查处制度1、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涉爆从业单位和人员违章违纪行为。2、涉爆从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3、公安机关对涉爆从业单位存在的不安全作业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要吊销其许可证件。4、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安 全常识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经常违章作业的人员,要责成 有关部门予以调离。十五、涉爆案件、事故报告制度1、各涉爆从业单位,凡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 关。2、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爆炸案件事 故,要逐级上报,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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