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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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武汉科技大学 建设法规案例 2 案例三 1 背景2002年7月甲公司将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 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 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 李某与王某是大学校友 一向私交不错 2003年6月 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 扣件 但资金紧张 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关系密切 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 扣件 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 随后 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 同年7月10日 王某找到丙租赁站 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 已填上租赁架管 扣件等内容 和空白合同书 丙租赁站经过审查 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 真实

2、无误 确信其有授权 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 丙租赁站依约将架管 扣件等送至施工地点 但王某将其中一部分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装修工程上 后甲公司与丙租赁站结算价款时发生争议 丙租赁站多次催要无果后 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3 2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为什么 2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分析 1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 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 但他向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 使丙租赁站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架管 扣件 2 根据 合同法 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3、 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 因此 甲公司对丙租赁站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当然 对于自己的损失 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4 案例 1 背景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 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 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 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 支付相关费用78万 2008年6月16日 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 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 此时 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 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

4、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合同还没有生效 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 问题 1 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 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 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5 3 分析 1 双方订立的 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 应当已经生效 因为 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 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 该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告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因为 按照 物权法 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 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 如果土

5、地规划确实改变 县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被告 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 案例 三 侵权之债1 背景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 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 问题 1 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 应当返还给谁 为什么 2 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 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为什么 7 3 分析 1 B材料供应

6、商应当返还材料款 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因为 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 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 属于债的一种 即不当得利之债 应当返还 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 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2 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为 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 但是 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 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 8 案例 1 背景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

7、作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 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 该项目完成后 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 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 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 问题 1 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 能否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 为什么 2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员主张赔偿 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为什么 9 3 分析 1 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 不得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 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 属于委托作品 建设单位是委托人 设计院是受托人 如果双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 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即设计院 因此

8、 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 应当经过设计院同意 2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 因为 虽然这一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入员完成的 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张某等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因此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 但这一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因为 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过设计院的同意 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 反而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10 案例 1 背景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80万元人民币的C有限责任公司 A的协议出资额为

9、70万元 但未到位 B的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已经到位 C公司成立后与D银行订立了一个借款合同 借款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期限为1年 利息5万元 该借款合同由E公司作为担保人 E公司将其一处评估价为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D银行 C公司在经营中亏损 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2 问题 1 D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 2 D银行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 3 D银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 4 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 11 3 分析 1 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 应当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

10、照 公司法 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 但没有到位 D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2 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 按照 公司法 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公司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 B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2 3 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 D银行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C公司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 第84条规定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 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E公司作为抵押人

11、而不是债务人 D银行只能要求处分抵押物 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 第33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53条规定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 当抵押物价款低于担保的数额时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13 案例 1 背景2006年3月7日 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 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 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 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

12、午12时止 双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 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 2006年3月I1日 该养殖公司交付保险公司保险费12455元 在保险期间 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日 4月30日因海上出现大风天气 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在理赔过程中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该养殖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 2007年6月15日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 同年7月31日得出鉴定结论 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 25立方米 若按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每立方米41元计算 则海损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087535

13、25元 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 问题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14 3 分析一审法院认为 市气象预警中心的气象资料证实 2006年4月15日 4月30日的最大风速为8级 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条款的规定 两次海损均属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所致 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同时 法院对两次海损工程量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程序合法 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 根据鉴定结论 2006年4月15日第一次海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266336元 减去绝对免赔额50000元 被告应赔偿216336元 2006年4月 30日 第二次海损造成的损失为821

14、199 25元 因双方约定了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 故被告应赔偿损失500000元 2007年12月16日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15日海损损失216336元 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30日海损损失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118元 其他费用4670元 共计22788元 由原告担负11394元 被告担负11394元 鉴定费80000元 由被告担负 15 案例 1 背景2008年10月10日 某施工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项目为建筑工程 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投保金额为3 07亿元 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0

15、日0时起至2011年4月22日24时止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将各种自然灾害引起的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分别作了限定 并特别约定 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2008年10月15日施工单位一次性缴纳了保险费130余万元 16 2009年7月29日 该地区遭遇特大暴雨 山洪暴发 致使施工区域内山体塌方 施工便道被冲毁 大量桩基被埋 抗滑桩垮塌 部分施工材料被冲走 工地受损严重 施工单位经估算 预计损失金额为256万余元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 聘请了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先后出具了两次损失统计表 其定损金额均与施工单位实际受损情况存在很大差异 施工单位提出异议 对受损金额不

16、予认可 故全权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保险顾问 2 问题保险经纪公司如何发挥保险顾问作用 17 3 分析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损失勘查记录进行了分析 经核算后 认为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统计表中对计算单价均作了20 的折扣 此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保险条款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 第13条第1款规定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由于计算单价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是固定的 因此应以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最终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扣除不足额投保率 免赔额等因素后 共计支付赔款139万余元 18 案例 1 背景2001年 某房地产公司与出租汽车公司 以下合并简称建设方 合作 在某市市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6 3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另一部分是与住宅相配套的3 4万平方米的综合楼 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 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 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 从而使综合楼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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