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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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爆破现场管理制度编制编制 偏坡煤矿咱嘎井技术科偏坡煤矿咱嘎井技术科 偏坡煤矿咱嘎井安全科偏坡煤矿咱嘎井安全科 偏坡煤矿咱嘎井生产科偏坡煤矿咱嘎井生产科矿委审批意见矿委审批意见矿委审批意见矿委审批意见 矿委人员签名矿委人员签名矿委人员签名矿委人员签名法法法 人(签名):人(签名):人(签名): 矿矿矿 长(签名):长(签名):长(签名): 技术负责人(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 机电副矿长(签名):机电副矿长(签名):机电副矿长(签名): 生产副矿长(签名):生产副矿长(签名):生产副矿长(签名):

2、生产副矿长(签名):生产副矿长(签名):生产副矿长(签名): 安全副矿长(签名):安全副矿长(签名):安全副矿长(签名): 安全副矿长(签名):安全副矿长(签名):安全副矿长(签名): 技术副矿长(签名):技术副矿长(签名):技术副矿长(签名): 煤矿签章:偏坡煤矿咱嘎井煤矿签章:偏坡煤矿咱嘎井煤矿签章:偏坡煤矿咱嘎井煤矿签章:偏坡煤矿咱嘎井偏坡煤矿咱嘎井会议记录偏坡煤矿咱嘎井会议记录偏坡煤矿咱嘎井会议记录偏坡煤矿咱嘎井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会议时间:会议时间: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地点:会议地点: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参会人员: 主要议题:主要议题:主要议题:主要议题:

3、 会议内容:会议内容:会议内容:会议内容: 记录人:记录人:记录人:记录人: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1 -火工品管理制度火工品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2 -第二节 管理制度- 3 -第三节 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4 -第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 12 -第五节 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 15 -第六节 火工品销毁- 16 -第七节 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8 -第八节 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19 -第九节 其它管理制度- 2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24 -爆破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 24 -第一节 总则- 25 -第二节 打眼- 25 -第三节 装药时的安全管理

4、- 25 -第四节 爆破时的安全管理- 28 -第五节 爆破后安全管理- 30 -第六节 一炮三检制度- 31 -第七节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1 -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火工品管理制度火工品管理制度- 2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第一节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一、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

5、: 段华稳 副组长: 赵乔有 成员: 熊家顺 王建华 张林波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办公室,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对矿内涉及火工品的事件负责。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人员签定责任书。- 3 - 4、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

6、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库管员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负责人员。 8、爆破员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每旬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一次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

7、安能力。四、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五、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爆破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六、必须按规定组织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 4 -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 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八、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第三节第三节 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

8、、领取和清退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

9、可的有效期限。- 5 -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10、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6 - (2)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

11、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煤矿后,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库管员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

12、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 7 -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 0.2 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13、(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 50 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吨

14、,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8 -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 50 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 50 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 500 发,炸药不超过 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

15、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 50 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煤矿调度室审批,没有值班领导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 9 -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

16、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相隔距离不小于 20m。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

17、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10 -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

18、,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各班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 11 -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

19、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争取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每人次给予 50100 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交库管员。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 ,煤矿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领导小组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

20、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3、值班领导与爆破员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 1000 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5、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 12 -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火工品使用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

21、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爆破员处部。 2、火工品使用单情况说明:在使用单中在火工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在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

22、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值班领导,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人员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第四节第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井下爆破管理一、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生产副矿长- 13 -领导。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 2 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公司发给的爆破合格证。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

23、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发炮器要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火工品使用跟踪卡片。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岛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炮破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八、爆破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瓦斯小于

24、 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 0.5m3,才准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爆破三联单上,由瓦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 14 -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工必须亲自联大线由,严禁其它任何人代替。 九、爆破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生产班组长三人连锁。 十、爆破撤人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拐弯 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直线 100m 和拐弯 75m。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

25、300m 以外的安全地点。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以不撤人。 4、间距小于 20 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止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盲硐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时,正巷爆破,正副巷盲硐及回风必须停电,副巷爆破,只停副巷盲硐及回风电源。 十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爆破一次、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齐爆破。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起爆。瓦斯涌

26、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15 - 十三、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爆破和落煤平行作业。 十四、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 0.3 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

27、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十六、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七、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16 -第五节第五节 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一、电雷管编号管理1、电雷管在出厂时,每箱内 1000 发雷管的编码、每盒内 100发雷管的编码均明确标记在箱外产品标签和盒外中

28、包标志上;每盒内 100 发雷管每 20 发为一把,其雷管编码前十一位相同,后两位分别在 0019、2039、4059、6079、8099 间连续排列。 2、出厂时经公安机关统一认证登记后方准进入煤矿。3、进入煤矿后,经统一登记核对,准许入库,入库后由库房管理员统一登记入库存放。 4、各用料班组领取电雷管,经火工品管理员逐一登记核对后进行领取,发现异常码不得发放,并及时向厂家反馈。 二、电雷管导通管理 1、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雷管的导通工作,没有进行导通的电雷管不得发放。 2、导通必须在专用室内进行,导通过程中,谨慎细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引起爆炸,如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做好当

29、班工作记录。 3、导通时,首先检查测试仪有无故障,不得将导通的雷管放在操作台上,操作时不得谈笑聊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导通室内。 4、每次导通的雷管,要写明数量、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工作人员及合格报废情况,工作时要戴安全帽,不穿化纤- 17 -衣服。第六节第六节 火工品销毁火工品销毁一、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二、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三、经有关部门核实后

30、,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 。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 50kg,雷管不得超过 500 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四、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3、煤矿企业应建立爆破器

31、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 18 -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 5、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 6、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

32、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7、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8、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9、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 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 200kg。 10、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 200m,距公路不得小于 150m。 11、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 19 -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12

33、、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13、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第七节第七节 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一、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二、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三、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煤矿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煤矿,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

34、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六、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七、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20 -第八节第八节 相关岗位管理制度相关岗位管理制度一、火工品负责人岗位管理制度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要按本单位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3、负责编制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呈报审批,交纳安全管理费。 4、负

35、责对单位爆炸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退、导通编号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二、火工品库看库员岗位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地面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对于无关人员严禁其进入库内; 2、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3、要按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测库区内的避雷设施并保证-

36、 21 -其完好,库区内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并保证良好状态, 4、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等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 5、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出库人员严格检查,并进行存档。 6、要保证库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积水流入库内。 7、要注意库内的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8、认真对库房周围进行检查,设防鼠板严防鼠蛇等动物进入库区。 三、火工品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2、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3、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爆

37、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4、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物帐相符。 5、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 22 -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6、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7、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8、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

38、防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四、安全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发放、运输、使用、清退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守库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6、严禁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五、爆破

39、员岗位管理制度- 23 -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爆破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领退的相关规定,严格的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3、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在井下运输环节的规定,不得违规运输。 4、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 6、接受安全员的监督,认真的执行的领退、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六、采购员岗位管理制度 1、积极和生产部门联系,负责火工品的申报计划确认,不得超出计划数量采购。 2、积极参加公安部门的培训、

40、考核,并严格申领相关证件。 3、购买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严禁购买非法渠道的爆炸物品。 4、负责火工品到矿后与供应部门联合清点入库工作。第九节第九节 其它管理制度其它管理制度一、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必须全面完整,爆破工必须按说明书进行作业。- 24 - 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三、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四、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五、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

41、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特殊情况下爆炮如: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蹦大块煤、反向爆破、强制放顶等。- 2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爆破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 26 -第一节第一节 总则总则第第 1 1 条条 为保证煤矿爆破作业安全,特编制本制度。第第 2 2 条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与煤矿爆破相关的相关教材和文献编制。第第 3 3 条条 本制度适用于偏坡煤矿咱嘎井爆破作业管理。第第 4 4 条条 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明确爆破作业基本参数和相关管理条款。第第 5 5 条条 煤矿必须编制火工品管理制度 ,明确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清退、丢失和销毁等条

42、款,明确相关人员管理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打眼打眼第第 6 6 条条 打眼必须由专门的打眼工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打眼工作。第第 7 7 条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禁止打眼。第第 8 8 条条 炮眼的数量、位置、深度和角度,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上的规定设置。第第 9 9 条条 打眼后,用风管吹干净炮眼中的粉尘和碎屑。第三节第三节 装药时的安全管理装药时的安全管理装药前的瓦斯管理装药前的瓦斯管理- 27 -第第 1010 条条装药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爆破地点附近 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 1%,严禁装药,必须先采取措施降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装药装药第第 11

43、11 条条不得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电雷管在同一地点爆破作业,每个炮眼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第第 1212 条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和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箱上装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第第 1313 条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第第 1414 条条电雷管必须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替代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扎在药卷上。第第 1515 条条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电雷管缠住,以便将电雷管

44、固定在药卷上。第第 1616 条条装药时和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和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轨道、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第第 1717 条条装药前,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第第 1818 条条严禁采用铁管、钢管和质地坚硬的材料代替木质或- 28 -专用的塑料炮棍,严禁用煤粉或岩粉及块状物代替水炮泥或黄泥。第第 1919 条条装药时,根据爆破说明说明书规定的号段装药,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的装药顺序一般为 1、3、5 段,禁止跳段装药。第第 2020 条条严禁采用反向爆破和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的方法进行爆破。第第 2121 条条装药时,由外向里缓慢进行,遇

45、到阻塞时不可以强行推进炸药,必须清除阻塞物后再进行,药卷到位即止,严禁强烈冲撞药卷。第第 2222 条条药卷装入后,将水炮泥缓缓送入炮眼,水炮泥与药卷接触即可,严禁用力冲击水炮泥。装下行眼时,可将散状黄泥少量缓缓倒入炮眼内,平行眼和上行眼装封泥时,必须将黄泥用手捏成比炮眼略小的块状,以免封泥阻塞炮眼。装封泥时,从里向外逐渐捣实。第第 2323 条条炮眼深度为 0.6m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炮眼深度超过 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m;炮眼深度超过 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必须用封泥填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炮眼深度

46、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等情况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29 -第第 2424 条条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第第 2525 条条严禁不装封泥裸露爆破。第第 2626 条条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二)装药前或爆破前附近 20m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三)爆破地点附近 20m 内,有矿

47、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 1/3 时;(四)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采空区、透水预兆时;(五)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时。发爆机和爆破母线管理发爆机和爆破母线管理第第 2727 条条必须选用符合标准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第第 2828 条条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第第 2929 条条定期检查发爆器的防爆性能,及时充电和校验,不合格的发爆器严禁使用。第第 3030 条条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严禁将钥匙或把手插入发爆器内。每次爆破后,必须及时取下钥匙或把手,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状态。- 3

48、0 -第四节第四节 爆破时的安全管理爆破时的安全管理爆破前的瓦斯和粉尘管理爆破前的瓦斯和粉尘管理第第 3131 条条爆破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附近 20m 范围中的瓦斯浓度超过 1%,严禁爆破。第第 3232 条条每次爆破前,班长必须安排人员在爆破地点及附近巷道洒水降尘。第第 3333 条条爆破母线严禁与其它导电体接触。支架加固支架加固第第 3434 条条爆破前,班长检查爆破地点的支架,支架歪倒的必须扶正用木楔加紧,防止爆破崩倒支架诱发冒顶事故。连线连线第第 3535 条条脚线的连接工作只可以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第第 3636 条条脚线

49、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紧固,连线后仔细检查,确认连线无误。第第 3737 条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进行。警戒警戒第第 3838 条条爆破前,班长必须安排专人设置警戒线,担任警戒工作。第第 3939 条条爆破地点下风流的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 31 -第第 4040 条条在所有能通向爆破点的巷道口设置警戒线,安排专人警戒,在没有得到班组长的通知下,警戒人员不得擅自撤出。第第 4141 条条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外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显著标志。爆破爆破第第 4242 条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第第 4343 条条

50、爆破工作在支架完好地点进行。爆破工接到班长的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并至少等 5 秒后方可起爆。第五节第五节 爆破后安全管理爆破后安全管理第第 4444 条条爆破后,爆破员迅速摘下爆破母线,并将其扭结成短路状态。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员、班长一同检查爆破地点情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爆破地点。第第 4545 条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超过 1%时,继续排放,禁止作业。第第 4646 条条爆破工检查爆破情况,如有拒爆药卷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第 4747 条条班组长检查爆破点支护和粉尘情况,如爆破崩倒或崩坏支架,必须检修完好后才可以组织作业。瞎炮处理瞎炮处理第第 4848

51、条条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先摘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机上摘下来,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 32 -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 5 分钟,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 15 分钟)才可以沿线路检查,查找不响的原因。第第 4949 条条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二)在拒爆炮眼至少 0.3m 处打一个与原炮眼方位和倾角一致的新炮眼,装药起爆;(三)严禁用手镐、风镐刨或从炮眼中抽取起爆药卷和电雷管;(四)严禁从原炮眼中打眼或继续加深炮眼,防止引爆残药或拒爆药卷;(五)处理拒爆的炮眼后,爆破工必须在现场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药卷。(六

52、)在未处理完拒爆的炮眼前,严禁在该地点从事与处理拒爆炮眼无关的其它工作。(七)当班没有处理完拒爆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与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一起和下一班爆破工将拒爆炮眼处理完毕,不留安全隐患。第六节第六节 一炮三检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第第 5050 条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 1%,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第第 5151 条条装药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 1%,严禁装药;爆破前,瓦斯检- 33 -查员再次检查爆破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 1%严禁爆破;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瓦斯检查员和班长、爆破工一起进入爆破地点

53、,检查爆破后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时,严禁组织施工。第七节第七节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第 5252 条条放炮前,由放炮员持“警戒牌” 、班长持“放炮命令牌” 、瓦斯员持“放炮牌” 。第第 5353 条条装药后,爆破员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班长,班长安排人员搞好警戒工作和检查好爆破地点的支护等情况后,将随身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爆破地点及其附近 20m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放炮牌交爆破员,爆破员确认连线工作无误后,按照爆破规定进行爆破。第第 5454 条条爆破后,待炮烟排除,三人进入爆破地点查看情况,瓦斯、支护、粉尘、顶板等情况正常,无拒爆残爆等情况时,爆破工作结束,三牌各归其主。偏坡煤矿咱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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