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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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

2、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

3、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

4、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七条 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5、。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

6、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第十条 国家

7、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8、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

9、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第十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

10、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三章制定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孵化企业入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在孵企业的管理

11、,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孵化园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园按一定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章 入驻条件第三条 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 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 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才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三) 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四) 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

12、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具备申请条件;(五) 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 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七) 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第四条 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 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二) 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三) 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四) 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13、。(五) 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六) 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七) 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 入驻程序第五条 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哈密科技企业孵化园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园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二) 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三) 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

14、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四) 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五) 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六) 环保措施。(七)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六条 孵化园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对于需要办

15、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园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第七条 孵化协议是孵化园与在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孵化协议示范文本由孵化园制定。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八条 孵化园应当将在孵企业(项目)的入驻条件、申办程序等张贴在显著位置,并向申请者免费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第九条 孵化园应当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所成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孵化过程中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记录等文件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在孵企业提出其他要求,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细则,并报哈密地区科技局批准、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哈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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