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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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

2、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

3、证上岗。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第十四条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

4、须存放于省级机要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的保密室。第十五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第十六条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有关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第十九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第二

5、十条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第二十二条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

6、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第二十三条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第二十五条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

7、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须知(见附4)。第二十八条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

8、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九条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寄送考生户籍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第三十条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第三十一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第三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

9、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三十三条副题的启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省(区、市)或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省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

10、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第三十四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五条省级考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第三十六条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第三十七条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第三十八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

11、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5)。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三十九条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6)。第四十条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7)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

12、中心。第四十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第四十三条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第四十五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第四十六条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考试结束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本省(区、市)违纪、作弊相关

13、信息汇总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第四十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第四十八条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第四十九条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五十一条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2.监考员职责3.考试实施程序4.考生须知5.学科评卷小组组

14、长职责6.评卷人员守则7.评卷工作要求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七、负

15、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附2:监考员职责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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