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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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444号 日期: 2014-05-13 00:00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

3、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七、 责任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当发生质量事故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

4、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出现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出现质量问题后,即使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也均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承诺书中质量责任信息记录,依法追究责任单

5、位及相关质量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十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在监督注册和竣工验收时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竣工监督验收。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3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建设地点: 2222

6、说 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

7、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

8、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图审、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9、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满足施工需要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检测。监督施

10、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八)凡涉及荷载增加、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消防设施变动的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用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

11、不向用户发放入户钥匙。(十)负责编制、归档工程文件,收集承诺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十一)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修。(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 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土建)现场代表(土建)现场代表(安装)现场代表(安装)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

12、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开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保证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

13、试、原始记录等的真实性,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五)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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