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366纳税问题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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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366纳税问题集萃(1)营业税2011-05-15 09:42:27|分类:默认分类|字号订阅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吗?问:我公司为今年新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想咨询的是: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营业税的优惠,比如说可否免征营业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所指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

2、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自然科学领域是指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和现象的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生理学、数学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68号),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存在转让技术问题,而且所转让的技术属于科学领域,那么是可以按照上述的规范免征营业税的,但是,如果贵公司的技术转让业务不属于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同时还必须强调,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享受免税优惠。哪些项目可以不作为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哪些项目可以不作为计税营业额,无须计算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

4、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解释,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以及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都明确规定

5、: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或者提供建筑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以及应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则规定,除提供建筑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

6、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对设备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

7、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一)通用机械。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二)热力设备。1、锅炉、汽轮发电机;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三)通信设备。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四)电力、电气设备。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

8、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五)通风设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六)自控设备。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七)管道设备。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八)炉窑设备。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

9、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因而,对于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来说,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营业税的组成内容。集体宿舍租金收入是否免营业税?账务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有集体宿舍,提供给单身职工使用,并向其收取一定租金,公司收到的此项租金收入是否可免交营业税等?账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做收入还是冲成本费用)?谢谢?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

10、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

11、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

12、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

13、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

14、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你单位应当根据上述的政策结合你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至于账务处理,一般情

15、况下,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问:我单位运输企业,主要从事公路运输业务。前些日子,我单位销售了一批其他单位抵债的货物并负责将其运输到购买方指定的地点。当时,我们将其作为营业税收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营业税。但是国税局却找到我们说,该笔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请问:我们单位发生的货物销售并负责运输的业务究竟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您好。早在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按照此文件的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印发了财税200961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其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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