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持股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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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公司(厂、系统)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公司(厂、系统)集体资产管理协会是由公司所属全体在册职工(退休职工)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对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证其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发展。第三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北京市(区县)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的注册资金为万元。本会的住所区街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2、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协会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代表全体会员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研究集体资产投资结构、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等。 第八条 搞好市场调研和预测,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九条 当好党和政府与企业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正确反映群众的呼声。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本企业年月日之前的在册职工(退休职工)均是本会会员,非因除名等原因不能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参加工作满年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讨论可批准接受为新会员。(协会自订)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

3、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少的设会员大会,会员多的设会员代表大会,没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也可以设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4、(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社团只设两层为宜,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

6、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收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

7、(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8、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9、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从红利中提取;(二)企业赞助。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既为经过清产核资以后确定公司范围的集体资产万。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由本会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占。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全部投资于公司。我会理事长作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董事会享有表决权,理事长在董事会对涉及重大的投资、分红等问题的表决要经过理事会表决同意,涉及集体资产的转移、转让等重大问题,要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

10、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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