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小额贷款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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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材料八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审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股东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及内容,制订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股东会议事范围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查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产

2、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5、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及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一年召开一次,两次年度股东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找来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3、、董事会任务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制定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旨在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不着急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五条 股东会的同通知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二十日和十五日书面会议同志递交全体股东。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点

4、活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1、会议的时间、地点;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蚊子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七条 会议的提案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天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递交股东会审议。第

5、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股东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股东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股东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送至股东会办公室。第九条 股东会决议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条 会议记录股东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6、、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3、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4、会议出席情况;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股东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6、会议审议的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7、与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办公室应当才找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股东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应当在以后的股东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的会议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股东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7、由股东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第十三条 附则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指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股东会解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二O一三年 月 日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一次董事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及内容,制订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如下: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指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你不亏损方案;4、指

8、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项方案;5、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6、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7、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9、指定本规则的修改方案;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分贝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在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少召开两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或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联名提议时;3、总经理

9、提议时;4、监事长提议时。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第四条 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10曰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曰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4、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10、话号码。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董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处。第七条 会议的召开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应当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实行

11、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制度。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出席董事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第九条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对县长会议做好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4、会议出席情况;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7、与

12、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诉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条 决议的执行董事会下设的内审部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下次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前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第十二条 附则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在规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组二O一二年 月 日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贷款管理制度(*小额

13、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2012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 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公司: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公司对借款人自主提供 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第四条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 产业政策,促

14、进经济发展。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 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第六条 贷款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分级审批,集中 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第二章 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和审查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九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第四章 货款业务种类第十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斯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斯贷款。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甩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 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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