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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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43/TXXX-20XX条文说明1 总则1.0.1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年建筑量世界排名第一,资源消耗总量逐年迅速增长。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由于我省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社会人文等都有着差异,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区域的气候、地理、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绿

2、色建筑的发展。从我省首部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004-2010 发布实施至今,期间经历一次修订(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14-2015,以下简称“本标准 2015年版”),对评估建筑绿色程度、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规范和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为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湘建科2018218号文)提出到2020年,实现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的目标,为践行我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部署

3、、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迫切需要。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领域发展能有效应对资源紧张、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激活新旧动能转换,我省绿色建筑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机遇和挑战。建筑科技发展迅速,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高新建筑技术和理念不断涌现并投入应用,而这些新领域方向和新技术发展在本标准 2015 年版中未充分体现。综上,本标准2015年版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新时代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本标准2015年版进行修订。1.0.2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包括公共

4、建筑和居住建筑。适用范围覆盖民用建筑各类型,并兼具通用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对民用建筑划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进行评价。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3.1.1条“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同时结合本标准 2015年版的划分,本标准对民用建筑的分类采用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规定,即把民用建筑划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进行评价,这也与本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协调。划分的变化不会出现湖南省标

5、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如没有特别说明,本标准所称“居住建筑”包括住宅(低层、多层、高层)、集体宿舍、部队营房、住宅式公寓(无办公功能)、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机场、车站等)以及其他公共建筑。某些工业项目中的配套公共建筑,由于其配套面积较小、功能单一,此类工程项目可不按此标准执行。若配套面积大于2万m2,则应按本标准执行。1.0.3 我省各地区在气候、环境、资源、经济社会

6、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而因地制宜又是绿色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对绿色建筑的评价,也应综合考量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条件和特点。建筑物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行使用及最终的拆除,构成一个全寿命期。本次修订,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以“以人为本”为核心要求,对建筑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进行综合评价。1.0.4 绿色建筑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自然要素,能够减少开发建设对场地及周边生态系统的改变。从适应场地条件和气候特征入手,优化建筑布局,有利于创造积极的室外环境。对场地风环境、光环境的组织和利用,可以改善建筑的自然通风和日

7、照条件,提高场地舒适度;对场地热环境的组织,可以降低热岛强度;对场地声环境的组织,可以降低建筑室内外噪声。1.0.5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功能,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方面。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入本标准,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也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另外,绿色建筑项目应综合考虑场地环境条件、项目自身需求等,合理采用适宜的设计策略及技术措施,

8、不应存在严重的方案及设计缺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遮阳等被动式技术,避免工程项目需采用大量主动式技术弥补的技术方案;2、不应设计有大量装饰性构件、无功能作用的异形建筑,造成严重的材料资源浪费;3、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合理设计,避免采用与建筑用能需求明显矛盾的设计方案;4、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2 术语2.0.1 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内涵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全装修、安全防护、耐久、全龄友好、健康、绿色建材等多方面的性能要求,并将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划分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 5 类性能指标,对绿色建筑的质量提出了更高

9、的要求。2.0.2 建筑及场地的安全耐久、生活便利、健康舒适、环境宜居和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评价指标共同构成了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评价指标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综合反映了绿色建筑所达到的性能程度。2.0.3 建筑全装修交付一方面能够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性、降低整体成本、节约项目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大大减少污染浪费,更加符合现阶段人民对于健康、环保和经济性的要求,对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主要为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公共卫生间等。2.0.4 热岛效应是城市热环境恶化的显著标志之一。热岛效应的产生导致了城市局部环境温度升高,降低了人居环境的舒适和健康性

10、,人们不得不依赖于人工的条件来满足居住环境的舒适要求,从而使空调制冷能耗急剧上升,增加了建筑能耗。通过提升建筑绿色性能,可有效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提高居住舒适健康性。2.0.5 绿色建材的选用原则符合资源节约、节能、节水、质量安全、耐久、经济等多项要求,是绿色建筑的重要载体之一。2.0.7“可穿越式通风部分”强调“可穿越式”。如建筑仅在一侧设计了骑楼,不可穿越式,不能起到通风作用,不计入。83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建筑和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法定详细规划,并应满足绿色生态城市发展规划、绿色建筑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深化、细化技术措施。建筑单

11、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参评。单栋建筑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建筑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别墅项目。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宅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评价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要求时(如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该项目的整体控制指标,即所在地城乡

1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评价。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等。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围合的最小用地面积为宜,如最小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即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街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13、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居住街坊规模)或城市道路围合、由公共建筑群构成的城市街坊。对于建筑未交付使用时,应坚持本条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但建筑运行阶段,可能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此情况下可灵活处理,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可对建筑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评价,但申请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独立计量,还应明确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

14、性指标,还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3.1.2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进行了重新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江苏、浙江、贵州等地区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较多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深圳等地开始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湖南省近几年绿色建筑发展迅速,同时,长沙市作为国内开展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研究的试点城市,建立了可全面

15、保障绿色建筑项目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并编制了可指导规划设计与审查、初步设计与审查、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套技术文件。湖南省也正在加快制定强制性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制度与配套技术文件,绿色建筑由推荐性、引领性、示范性向强制性方向发展。然而,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较低,而且随着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绿色建筑未来必然向注重运行实效方向发展。绿色建筑发展经历10余年,需解决从速度发展到质量发展的诉求,而解决新时期绿色建筑发展诉求的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

16、。通过征询绿色建筑评审单位、技术咨询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等领域专家意见,本次修订,将设计评价改为预评价,并规定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将绿色建筑的评价设定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可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落地,提升绿色建筑性能。本条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实现的绿色性能,可以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做准备;另一方面是作为设计评价的过渡,与各地现行的设计标识评价制度相衔接。3.1.3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一般应由建筑项目建设方为主体,可由设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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