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6679315 上传时间:2020-03-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5.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华祺购物广场质量管理制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华祺购物广场 企业制度 普通件学习宣传贯彻办法表态发言稿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发言:食品进货及销售环节上严保十道关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局2007年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及黄石市工商局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监督,引导和规范辖区食品经营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大冶市洪峰平价是一家刚起步但愿意学习外面先进管理技能的本土超市企业,承担着大冶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店的创建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我们在市委、市政府

2、统一领导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指导下,我公司在食品进货及销售环节上严保十道关,让市民消费基本放心:一, 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进货源头上确保商品质量合格。二, 实行购销台财制度,如实记录每种商品过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三, 实行质量承诺制四, 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厂场挂钩、场地挂钩)五, 实行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六, 实行食品质量自检制七, 不合格食品一律及时退市八, 服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九, 向消费者发布安全承诺条例,让社会监督十, 建立消费者维权站,及时处理跟进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洪峰平

3、价愿意并努力为广大消费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谢谢! 大冶市华祺商贸有限公司代表陈光明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第一条 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第二条 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取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检验的文件。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进入销售场所的协议准入食品,应当按批次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

4、QS等认证标志,并抽查食品质量,或者送法一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可以设置协议准入食品或者无公害食品等专卖区,所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准入制度的要求。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企业及其食品质量,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质量的有关资料,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第一条 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者。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

5、故的发生。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机制,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和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研讨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

6、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或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垧工商行政机关报告。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

7、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1)严格查验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2)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实行三级查验制度。(1)采购食品样品为一级查验,要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合格。(2)批量采购食品为二级查验。采购人员、食品质量查验人员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

8、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3)入库和出库为三级查验。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再查验食品质量、质量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和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其印章。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

9、理局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处理。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保证。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部门确

10、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违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星级酒店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述食品质量自行检测。第二条 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第三条 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第四条 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

11、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第五条 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制度。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第三条 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1)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2)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

12、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质量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3)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第四条 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的相关资料,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备案。需要新入市销售的,必须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商场、超市)制度。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第三条 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直观即可判断的。第四条 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第 11 页 共 1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