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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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2020 年 2 月目次第一章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适用范围11.3 编制依据11.4 术语与定义31.5 指导原则31.6 组织编制单位4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流程52.1 工作内容52.2 工作流程5第三章 重点污染源判定7第四章 防渗需求分析94.1 工作步骤94.2 防渗工程设计需求分析9第五章 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135.1 防渗技术比选135.2 防渗工程设计155.3 防渗工程施工17第六章 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与长期监测196.1 防渗工程有效性判定196.2 长期环境监测196.3 有效性评估报告20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装置区渗漏检测

2、技术21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典型防渗技术类型及施工工艺29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典型污染源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分级表41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 号), 推进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作,增强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1.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污染源防渗的原则、工作内容、流程和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已建成的工业企业、矿山开

3、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的防渗工作,其他污染源可参照执行。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的开采、加工场地及核废料贮存场地的防渗工作。1.3 编制依据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5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

4、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6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4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G/TJ 08-2073 地下连续墙施工规程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5、 地下水环境SH/T 353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L 174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对可能或已经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区域或部位进行防渗漏(控制)处理的工程措施。正规垃圾填埋场: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所建设运行的垃圾填埋场,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除此之外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地视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指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危险废物贮存、填埋区,包含危险

6、废物的填埋区、贮存单元、预处理单元、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处理系统等。矿山开采区:是指包括矿石采掘及堆存场、矿山工业设施场地、废石堆放场等与矿山开采、加工相关的全部区域。尾矿库: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1.5 指导原则(1) 规范性原则:提出程序化、系统化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用以规范已建成的地下水污染源防渗的工程设计、施工、有效性评估及长期监测等工作,确保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作规范开展。(2) 可行性原则:充分考虑重点污染源的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敏感性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程设计方案。(3) 经济性原则:综合考虑已建项目的现状及

7、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在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的情况下,通过重点区域(或部位)的防渗改造,防范地下水环境风险,落实以防为主的地下水环境保护要求。1.6 组织编制单位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等单位起草编制。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流程2.1 工作内容2.1.1 重点污染源判定根据污染源的环境敏感性、是否已造成地下水污染、潜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等,判定是否将其纳入重点污染源。2.1.2 防渗需求分析针对筛选

8、的重点污染源,以污染源防渗工程现状及是否满足相应防渗技术要求等作为判定条件,开展防渗需求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2.1.3 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针对需要开展防渗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防渗技术比选,确定防渗工程设计方案,并开展防渗工程施工等。2.1.4 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与长期监测为确保防渗工程的有效性,需开展有效性评估,编制有效性评估报告,并开展长期环境监测。2.2 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包括重点污染源判定、防渗需求分析、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与长期监测等内容。重点污染源是否满足相应防渗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是否有条件开展渗漏检测是否不满足合格无污染渗漏检测地下水污染监测结束不合格有

9、污染是判定是否与污染源渗漏有关否结束重点污染源判定防渗需求分析不合格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合格长期监测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图 2-1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作流程图 6 第三章 重点污染源判定在已建成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地下水污染源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污染源: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位于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的;位于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外,符合一定时限、规模、行业类别等要求具有潜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位于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外的污染源是否纳入重点污染源的判定条件包括:(1) 工业企业2011 年以前获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工业企业(

10、见表 3-1), 列入重点污染源。表 3-1工业企业行业分类筛选条件编号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1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其他原油制造煤炭加工炼焦、煤制合成气生产、煤制液体燃料生产、煤制品制造、其他煤炭加工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硅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

11、造、其他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21 编号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4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鞣制加工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皮革服装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毛皮

12、鞣制加工、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5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6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注:工业企业行业分类依据 GB/T 4754(2) 矿山开采区按照国土资发2004208 号中关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分类原则,属于大型和中型的矿山生产企业,以及矿床中包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列出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小型矿山生产企业,列入重点污染源。(3) 尾矿库按照 GB 18599 及GB 5085.7 等相关规定,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第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库,列入重点污染源。(4) 垃圾填埋场2008 年以前建成的正规

13、垃圾填埋场、2008 年以后建成的日填埋量大于100 吨或总填埋量大于3 万吨的正规垃圾填埋场以及填埋量大于 3 万吨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列入重点污染源。(5)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场,列入重点污染源。第四章 防渗需求分析针对筛选的重点污染源,根据相应的判定条件,开展防渗需求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4.1 工作步骤当重点污染源或防渗工程不满足国家或地方防渗技术要求时,应直接启动防渗工程设计。其他重点污染源则应通过渗漏检测或地下水污染情况分析,判定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4.2 防渗工程设计需求分析4.2.1 直接启动防渗工程设计的重点污染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点污染源应

14、直接进行防渗工程设计:(1) 不满足 GB 18599、GB 50863 要求的尾矿库;(2) 无害化等级为 A 级、B 级的正规垃圾填埋场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搬迁处置除外);(3) 未达到 GB 18597、GB 18598 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场;(4) 其他未进行防渗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等。4.2.2 其他重点污染源除上述直接启动防渗工程设计的重点污染源外,其他重点污染源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可通过渗漏量检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结果判定。若有条件对装置区开展渗漏量检测的,则应根据渗漏量检测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若无法开展渗漏量检测的,则需通过地下水监测结果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4.2.2.1 渗漏检测结果判定参照附录 A 选择合适的渗漏检测方法对装置区开展渗漏量检测,渗漏量检测结果为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开展防渗工程设计:(1) 污水排水管道渗漏量检测对于污(废)水处理、输运(送)装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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