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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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对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具体安排。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集团公司举办了专题会议进行了研讨,并下发了会议纪要,根据集团公司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结合建筑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目前公司职工及合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统一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1、职工劳动合同,按照公司2007年10月15日下发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进行签订。长病人员、长期不在岗人员及原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按电铁劳1997568号关于清理长期不在岗位人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精神进行清理。 2、对公司统一组织接收的合同

2、工,实行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即第一次合同期为3年,在合同履行期间表现优秀的经集团公司审批进入公司职工队伍,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对合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合同到期终止,合格的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合同工连续在本单位工作时间9年为控制高限,在第二次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再次进行转正,未转正人员到合同期结束终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统一签订,今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3、对公司近年来接收的公司职工的子女、亲属,或因其他原因接收的合同制职工,重新签订4年期劳动合同(以在公司最长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9年为限),合同到期终止,特别优秀的另行研究续签事宜。 4、对于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

3、的工程技术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到期后重新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终止劳动合同。今后聘用的此类人员,劳动合同均由公司统一签订。 5、对于项目部和分公司招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人员,能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尽量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口头劳动协议或签订书面协议。要求各单位年底前进行清理,对连续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9年的终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形式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用工关系,对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9年的同样要求尽快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建立用工关系。 6、根据宏图项目的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独

4、立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设计所、电华物业要加强重视,深入学习和研究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避企业风险,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7、合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城镇户口合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农业户口合同工(农民工)应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否缴纳应征得职工本人的意见。社会保险不得放到职工手中,只能采取由单位代扣代缴或职工本人缴纳公司报销的方式进行。 8、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二)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公司统一进行清理。 劳动合同书样本请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以上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

5、公司 2007年12月13日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文件 电铁劳1997568号 关于清理长期不在岗位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 根据电化局“减员增效”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劳动力管理工作,现对清理长期不在岗位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长期病休享受疾病救济费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应由卫生部门指定本单位的诊断医院,无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的长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复查,取得长休诊断证明的,可继续病休;未取得指定医院长休诊断证明的,改按所在省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超过三年以上按退职处理。 对取得指定医院长休诊断证明的职工,今后要定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组织到指定医

6、院复查,无故不参加定期复查的不能继续病休,按旷工处理。 二、乳休职工的管理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要给婴儿哺乳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假,假期不超过两年,休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休假期满由单位安排职工上班。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可暂按下岗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上岗。 三、外出劳务人员的管理 凡我局可以离开岗位的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保证在社会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国家允许的正当职业,经批准,可办理外出劳务。 要求外出劳务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干部、工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签订外出劳务协议书,本人岗位劳动合

7、同同时终止。 鉴于外出劳务人员已不再为本企业工作,为补偿将来为其支付的养老金等费用。外出劳务人员应每月向单位交纳不低于500元的劳动保险基金(具体数额由外出劳务协议书确定),并以上年全路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按当年规定的比例,交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外出劳务期间计算养老保险交费年限。逾期一个月未缴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外出劳务期间,不享受企业的各种待遇。 外出劳务期满后,本人要求辞职的,可办理辞职。外出劳务人不得改办下岗、待岗及内部退养。 原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本人要求改办外出劳务的,应补足停薪留职期间应交纳的劳动保险基金。停薪留职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按停薪留职的时间,第一年按每月150元,第二年按每月300元,第三年以后按每月500元补足。补足劳动保险基金后,可改办理外出劳务手续,但不得改办下岗、待岗及内部退养。 四、根据铁路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凡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上述人员的档案、户口、地方有关部门同意接收的,转地方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不接收的,可暂由单位代为保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劳资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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