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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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培训 内容提要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区别 一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出台必要性 护士条例 立法目的 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定义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 履行保护生命 减轻痛苦 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第7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专业课程学习 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 条件 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一 二 三 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 色弱 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 残

2、疾或者功能障碍 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第7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 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超过3年者需具备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注册类型 首次注册 有效期5年 首次注册期满后需继续执业 有效期5年 执业地点变更 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护士权利 第12 15条 13 15 14 12 权利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 患职业病获得赔偿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 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专业培训学术研究交流专业协会团体 护士权利

3、 第12 15条 护士义务 第16 19条 19 18 17 16 第17条 医嘱执行 第18条 法律责任 第31条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 泄露患者隐私 发生应急突发事件 不服从安排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 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警告 暂停6 12个月执业 直至吊销执照 法律责任 32 33条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 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侮辱 威胁 殴打护士 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

4、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级 四级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5 19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 伪造 隐匿 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 住院志 体温单 医嘱单 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

5、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 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 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 解释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医

6、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 输血 注射 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 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 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

7、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现有技术无法预料防范 无过错输血 患方延误诊疗 医疗技术鉴定 不可抗力导致 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 罚则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 个月以上 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 侵权责任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1日施行 施行 侵权责任法 区别一 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有责任 无过错无责任

8、 而不再以构成 医疗事故 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医疗事故 一 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区别二 谁主张 谁举证 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前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原则 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 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 过

9、错与损伤后果由有因果关系 方才承担侵权责任 二雇主赔偿原则 即医疗损害侵权中 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 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即使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如医务人员有过错 仍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 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告知或告知不全面 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

10、告知无签字 非病人和近家属签字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患者明确表示 不同意 或者患者不能表达意见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 不同意 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 紧急情况 而强行实施抢救措施 这里体现了对 患者自己决定权 的充分尊重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注意 诊疗 义务时 应当适当考虑地区 医疗机构资质 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我国地域辽阔 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

11、在差别 同一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亦有差别 在判断医疗机构应尽之注意义务标准时 应当适当考虑 这些差别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 纂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属 不可推翻的推定 不允许 被推定人 被告 举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该推定 违规 无执业资格执业及未在注册地点执业 超范围手术 不执行医院工作制度特别是核心制度 违反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12、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无过错归责原则 可先赔偿后追偿 生产方履行检查跟踪观察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既保护患者利益 又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免责条件 如不采取抢救措施 患者有生命危险 采取的抢救措施当

13、时最适当 采取的措施利益大于风险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 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 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记载病历义务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方保密义务 存在 涂改和伪造 描述不准确 关键字出现错误 记录不及时 随意谈论患者病情 或把患者隐私当新闻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 妨害医务人员

14、工作 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场所秩序和患方义务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医疗 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 相比 200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病历排列顺序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患者本人 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代理人 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死亡患者继承人代理人 另需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代理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提供材料 死亡患者继承人 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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