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五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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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1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后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师生员工学习、生活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统一归学校管理,都要归入学校帐户进行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归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与院、系、部、处、室两级管理。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2、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15类:1、土地及植物;2、房屋及建筑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11、图书;12、工具量具器具;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交通运输设备。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学校与院、系、部、处、室两级管理。第七条 财务处、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为一级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

3、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帐、调拨、平衡调剂、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各大类的总分类金额核算管理。按归口、归类原则,15大类固定资产划归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三个职能部门,建立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二)设备处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9大类固定资产;(三)后勤产业处管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卫生医疗器械、家具、交通运输设备5大类以及水电设备。(四)图书馆管理图书类固定资产;(五)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归设备处管理,按五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细则执行;(六)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必须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在学校统一管理制度下,针对本单位本部门所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保证各项制度能严格执行的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使用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报财务处备案。第八条 校内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申购、验收、登记入帐、报废、盘点、对帐以及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学校一级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学校投资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帐、报废、对帐等由后勤产业处管理,但要

5、与五邑大学的固定资产分开管理,单独建帐。第十条 社会化并划归承包方(乙方)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后勤产业处负责监管,监督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分布、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安排,逐步解决。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归口分管项目分别报设备处、后勤产业处。设备处、后勤产业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核实各单位上报情况,结合历年经费情况,分别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财务处通知编报当年经

6、费预算时,报财务处安排经费。第十三条 图书购置计划由图书馆根据学校发展及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当年采购计划,在财务处通知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时,报财务处安排经费。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登记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按五邑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人员要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了解市场供需状况,为学校采购招标提供市场信息;对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的采购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并对采购固定资产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点、验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名,

7、并将验收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若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及时通知供货方,按采购合同条款处理。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设备处或后勤产业处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详细登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并及时填制五邑大学固定资产增报单,凭发票、验收报告、五邑大学固定资产增报单等办理有关报帐手续。第十八条 凡上级拨入或资助、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清点、验收,设备处或后勤产业处详细登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填制五邑大学固定资产增报单,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入帐手续。如捐赠物品无价格的要估价入帐,办理入库手续。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领用时,填制五邑大学固定资产领用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到职

8、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基本按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进行分类、分部门登记,对每一件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建卡。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设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并报职能部门备案。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报废和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平时要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与帐面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职能部门。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被损坏或丢失、被盗的立即报职能部门,同时报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9、经审查作出结论后,办理赔偿及销帐手续。属于个人丢失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按照五邑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细则处理。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并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必须由借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需要修理的要及时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实验室和设备量大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新成立或撤销的单位,由校办及时通知职

10、能部门(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办理立户或撤户,有计划地做好固定资产的重新配制工作。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在保证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开展校内各单位间协作、校际之间协作、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 设备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月10号前将上月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编制报表报财务处。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报表,将上一年度增加、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余额分类填表报财务处。如需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填报。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11月底,进行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处

11、理。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转让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分清责任,写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处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及时办理手续,需赔偿的及时收回资金,需其它处理的办相应的手续。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主要结构严重老化、无使用价值的;损坏后确无修复价值的、已被淘汰而不能调作他用的,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按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列表,填好“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必须成立专家组审查,确认是否报废

12、,作为领导决策依据,最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注销其帐、卡,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同时报财务处销帐。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设备处或后勤产业处、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完结后,使用单位将报废的固定资产集中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存放,由学校统一安排处理。第三十四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拍卖的形式处理,经江门市国有资产办对报废物品进行估价后,由财务处、审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拍卖报废固定资产的收入由财务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资产的报废每年11月份办理。第三十六条 对一些学校已无法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13、可有偿转让。第三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第八章 固定资产工作的交接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交时,必须清理所有资料,将帐、卡、报表、固定资产余额数等资料,先与财务处对清帐目后,再办理移交手续,指导接管者使用固定资产数据库。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帐面将实有物品清点清楚,向接管人员移交。第三十九条 职能部门固定资产接管者根据移交表认真清点所有资料无误后方可接管;各单位固定资产接管者必须根据帐面数与实物数核实无误后,方可接管,如实物与帐卡不符,要查明原因。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工作的交接,必须有单位领导监交,交接双方核实资料和物品后,在移交单上写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名。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帐、物不符的人员,在校内变动岗位的,应移交清楚后再到新部门报到;调离学校的,人事部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设备处、后勤产业处负责落实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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