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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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领导组活动制度第一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集团公司、分公司(实体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1、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集团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项目管理部),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检查。2、分公司(实体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组,落实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协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设备科),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

2、与监督检查3、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第二条 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必要时(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时,上级要求时,特殊季节前等)增加次数。第三条 每次开会小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组长请假。第四条 领导组活动由组长主持,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为:分析研究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薄弱环节、采取的对策、安全设施措施费的投入等。第五条 年终做好安全生产评比工作,奖优罚劣。第六条 定期或不定

3、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公司年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分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时分解到各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各施工班组。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以当年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施工现场达标抽查为重点,同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评和上级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按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价。其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

4、考核,可参考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历次检查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分。现场打分按考核评分表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公司对分公司的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公司对下属项目部的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项目部对班组的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考评在91分以上为优,90分以下为合格。考核的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第九条 奖罚办法:按公司奖惩条例执行。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 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企业

5、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本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本企业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妥善处理负责。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应及时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研制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6、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第十五条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第十八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第十九条 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技

7、措施,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深基础、沉箱、沉井、水塔、烟囱、爆破及拆除工程等)的施工方案、安技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参加审查。第二十一条 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安技措施由分公司主任(或副主任)工程师审批,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参与审核。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的一般安技措施由项目工程师审批,安技干部参加审查。第二十三条 审查内容: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技要求 。安技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符合规范要求(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力组合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特殊工程安技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

8、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当施工条件或施工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或补充安技措施方案时,需经编制者同意,并经上述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第五章 安全设施验收制度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应对供应商评价和选择,采购文件的审批和特殊物资的验证进行把关。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部门对购买的防护用品的质量、规格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师或安全员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发现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前,各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大型设备报当地检测机

9、构进行检测。对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全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项目部一律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临时用电,洞口,临边的防护设施,在搭设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安装验收,对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布置生产的同时,应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随时检查验收落实执行情况。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安全生产检查采取经常性的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司每年抽查1-

10、2次,分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班组每班必查,现场安全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每年“安全月”、“三高”期间、台风汛期前后等进行突击性检查。第三十二条 检查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脚手架;“三宝”使用及“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防火措施;场容场貌及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 评分标准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第三十四条 各管理层次安全检查要贯彻边查边改边落实的原则。对检查中

11、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规定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对纠正和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销案,并作好记录。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每季度组织的安全达标检查评定结果必须于本季度末上报公司备案,作为年终评比先进和奖惩的依据。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第三十七条 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第三十八条 施工前,项目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职

12、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负责施工的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长进行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第三十九条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第四十条 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第四十一条 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名字。第四十二条 被交底人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第四十三条 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二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第八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四十四

13、条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本企业的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操作工属特种作业人员。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第四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独立作业,学员必须在有证师傅指导下方可操作。第四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

14、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严禁窜岗乱位,严禁将设备借给无证人员使用。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具体由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办理,到期不复审者的作无证论处。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取得操作证的工人,一律持操作证复印件上岗。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证不许涂改、伪造或转让。第九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五十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全公司各级岗位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安全项目管理部协助组织实施,

15、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教育培训记录及证书复印件。第五十三条 公司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项目经理和安全科长每年须参加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掌握了解劳动保护知识和安全技术法规。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经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随时排除。第五十五条 新工人上岗前需经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本行业的特点,掌握和了解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变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5学时,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第五十六条 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每年除不少于20学时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第五十七条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本岗位安全职责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教育。第五十八条 根据季节、施工进度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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