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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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目 录1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12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许可项目4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项目4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项目7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项目86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项目 107示范文本121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公 示申 请受 理审 查决 定送 达公 告送达机构(同受理机构)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后 10 日内颁发许可证件10 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在办公场所和外网上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

2、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不予许可审查机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机构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许可审查机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受理机构审核申请事项,核对申请材料 当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口头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解决途径不受理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更正或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补正全部材料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

3、书签署意见受理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开具申请材料回执当场或五日内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并制作决定书、许可证件审查机构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告知利害关系人(不是必经程序)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书面审查在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实地核查2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许可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申请人应当

4、具备的条件(1)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3、办理程序(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许可数量目前该项目已满额。如有空额,将视印制管理需要公开招标确定。5、行政许可期限在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每年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取消印制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6、受理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3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原件) 1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4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5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

6、书(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6 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7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8 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其他有关制度) 。(原件、复印件)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一)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 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

7、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同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4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

8、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许可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5、受理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基层分局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 1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15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

9、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6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1 7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 1 8 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 1(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5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受核定供票量所限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2)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3、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拆本发票的携带人

10、或开票人等情况)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基层分局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3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 1 4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11、国函1993174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财务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用量、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6的纳税人,其开票软件符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要求,能够准确保存、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可以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并使用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3、办理程序(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

12、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1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4 软件使用说明书 15 打印的发票票样(原件) 1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 号)第二十七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

13、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允许纳税人跨县(市、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纳税人需要跨市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 73、办理程序(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实施机关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4、 。4、受理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企业提供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是否可在规定区域内开具普通发票的文件。1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1、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3157 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另定。2、

15、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发票年使用量较大;(4)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保存、报送开票信息。3、办理程序(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并提供票样;8(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3 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原件) 1 4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3 5 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 各 1 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 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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