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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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代的土地制度 秦代的土地制度,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关直接经营的土地,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这种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一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苑囿、行宫、园林、池沼、围场、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2、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公布“今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要求地主和有田农民据实自报自己所

2、有土地亩数,按照规定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 私有土地又枳发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 (1)地主私有:就是拥有较多土地,依靠剥削劳动农民的剩余产品邓地租收入过寄生生活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来自赏赐、侵占、巧取、豪夺以及购买等。 (2)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产者和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这种土地占有者除原来的自由农民外,多系从农奴解放出来占有原来份地(私田)的农民,还有开荒或购买而取得土地者。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既不大于自己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又不小于足以养活他们全家的限度。 这种封建土地私有制和人民可以自由

3、买卖的土地制度,必然产生土地分配的失衡,趋向两极分化,豪强兼并土地的事情必然愈演愈烈。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土地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至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食以贫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确立土地私有制度之后,土地兼并加剧,两极分化严重,人民生活困苦,趸为人民揭竿而起,推翻强秦的重要原因。汉代的土地制度 两汉的封建土地制度,沿袭秦代的土地制度并有所发展。两汉的土地制度可分如下两类: 1、官田或公田 官田或公田,就是封建国家官府所有的土地。这种土

4、地包括朝廷用来赏赐或赠与宗室、勋戚、功臣、百官的土地,以及宫殿、宗庙、官府、陵墓、苑囿、牧场、围场、籍田等占用的土地。凡是不属于人民私有的土地,都归封建国家或官府所有。其中耕地的来源,或系承袭前代的公有耕地,或系犯罪和死亡后被官府没收的“没收田”、“绝户田”,或系在边疆和荒辟地区实和屯田而开垦的荒地。 2、私田或民田 私田或民田就是人民私有的土地,就是封建地主经济的基础。秦代实行的“黔首自实田”的政策,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汉代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从而奠定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基础。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造成了诸多阶层的分化: (1)地主阶级的分化:两汉时期,在地主中已有大、中、小

5、地主之分。大地主,一般指皇帝、贵族、皇亲、国戚、权臣、官僚以及富商、巨贾、豪绅、大农等人。他们多集中于封建国家统治机构部门、各大城市及郡县治所。而中小地主,则多散处于各地农村,构成封建社会经济的中心。 (2)小土地所有者:如同晁错所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小土地所有者,大体上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样子。这是秦汉以来小农经济的基础。 (3)佃农与雇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既可自由买卖,占有没有什么限制,就必然造成两级分化,一方面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另一方面有“无立锥之地”的佃农和雇农。无地农民只能向地主租佃少量土地,交纳给地主一定数量的地租,以换取土地使

6、用权。还有一部分无地农民从事佣工或佣耕而成为雇农。汉代的限田 汉代土地私有不断发展、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量农民破产和逃亡,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十分尖锐,如不采取限制措施,将危及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稳固。为了维持其封建统治,封建统治阶级要缓和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董仲舒曾向汉武帝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但是,董仲舒的建议未被汉武帝采纳。及至汉哀帝时(前61年)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古之帝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故不为民田奴婢为限,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资数钜万,而贫弱愈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重改作,然所

7、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师丹所提妥协政策为汉哀帝所采纳,汉哀帝下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春议限制。”(汉书哀帝纪)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限制的具体办法是:“诸侯王、列侯,皆名田国中,列侯的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人,犯者没入官”。由于这种限田办法遭到豪强贵族的反对,最终未能实行。 师丹的限田未能实行,土地兼并更趋发展。哀帝至平帝十年间,无地的奴隶、农民暴动,此起彼伏,时有

8、发生。王莽代汉,想方设法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乃于建国元年(公元9年)下诏实行“王田制”。诏中说:“今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丁,不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田乡党,故无田今当受者如制度。”意思是说一家男子不满八人,而其土地超过一井的,要把其余土地分给九族乡党。原来没有土地的,每一男子分给百亩田。但这种“王田制”也由于贵族富豪的反对未能实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各地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必须分别加以阐述。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1、官田和公田的扩大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人民流离失所,死亡众多,无主土地大量增加,这些无主土地都成了公田。三国志魏书司马朗

9、传中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后汉书仲长统传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这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春秋中文社区http:/春秋中文社区http:/2、民田和私田并存 (1)地主所有土地:大地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占有大量土地。中小地主,横行乡里,也占有众多的土地。 (2)小土地所有者:三国时期的小土地所有者,与汉代的情况基本相同。3、农业经营类型 (1)地主和大小豪强的庄园经营。 (2)自耕农的小农经营。春秋中文社区http:/ (3)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租佃经营。两晋的土地制度 两晋的封建土地制度,仍然和汉代大体相同,但是,它的私有形态发生了较大的

10、变化,这就是士族阀阅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 早在东汉末年,士族门第已逐渐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势力,由于两晋封建官府从无士籍地主的士人中选拔官吏,他们踏上仕途后,在政治上是当权派,在经济上是大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他们互相传引,世代承袭,形成豪宗、大族门第、阀阅等强大的政治经济势力。晋代的占田与课田制度春秋中文社区http:/ 晋武帝司马炎于太康元年(280)平吴统一中国后,就下令实行“占田”和“课田”制度。这个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对王公、贵族、官僚、世族地主等,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佃客户数、荫庇免役的亲属与奴仆人数。 对王公官吏占田数额,按品位高低规定了不同的限额。一品官占田50顷

11、;二品45顷;三品40顷;四品35顷;五品30顷;六品25顷;七品20顷;八品15顷;九10顷。 规定各级官吏应有食客及佃客数目。根据官位的大小规定衣食客,六品以上3人;七八品2人;九品及库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等1人。对其应有的佃客规定为:一二品者无过50户,三品1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九品1户。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封建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为了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以便使其不过分强大。(2)对一般农民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田面积、课田租额与征课户调的数额。 对一般农民占田与课田的规定,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

12、、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址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按照上述年龄标准,规定的占田数额是:“男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田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实行的这种占田与课田制度,不是国有土地基础上的授田,而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及按照土地亩数缴税的数额。至于这个土地占有限额能否达到,国家并不给予保证,只是要求规定的课税田亩能够耕种,能按照课田亩数纳税就行了。春秋中文社区http:/ 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对王公、贵族、官僚、强宗、巨室侵占土地的欲望予以满足,并对其略加限制,以防止土

13、地兼并的激烈发展;对一般农民承认他们自有的土地,并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数额,能起到鼓励农民开荒扩种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封建官府租调和徭役的来源。北朝的“均田”制度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发布“均田令”,开始实行均田制度。其后,北齐、北周也都沿袭均田制度。所谓“均田制”,就是封建王朝对国有土地(官田)实行按农户人口“计口授田”的制度,也就是封建官府创造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度。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制的土地分配标准有以下几种: (1)露田:是种植作物的土地。凡年满15岁的男子,受露田40亩;年满15岁的女人,受露田20亩;奴婢也可受同样的露田,不受人数的限制,有多

14、少奴婢,受多少露田;农民有牛1头,也可分得30亩土地,但以4头牛为限。这个土地分配数额,是指不易田(即每年都可耕种的田),如因土质较差,需要休耕的,可以加倍受田。露田只能种植作物,不得另作他用,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桑田:是已经种植或允许种植桑、榆、枣等果木的土地。男子初受田时可领种桑田20亩;奴婢也可领得同样面积的桑田。桑田上必须种桑种树50株、枣树5株、榆树3株,限3年内种毕,否则,未种的土地即由国家收回。在规定的株数外,多种者不加限制。如果当地不适于种桑,那么,只给男子桑田1亩,种上几株枣、榆之类即可。 (3)麻田:在宜麻的地方,男子可领种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也可领种

15、同样面积的麻田。 (4)宅地:每户有3人的,给宅地1亩,奴婢每5人给1亩,以为居室之用。宅地周围的土地,可作为园圃,种植桑、榆以及果树等。宅地归私人所有。春秋中文社区http:/ 在北魏的均田制度中,还有土地还受的规定。露田和麻田,不得买卖转让,凡年龄合格者即受田,老迈及身殁者即还田。奴婢及耕牛受的田,则随奴婢及耕牛的丧失而还田。土地的还受,以每年正月的户口为基础,若受田后死亡,以及奴婢、耕牛转移,都要等到来看正月办理还受手续。 北魏实行的均田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春秋中文社区http:/ 均田是用国有土地,给农民“计口授田”,它并不意味着地权的平均,也不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实质。 均田制对世族豪门地主兼并土地虽有限制作用,但它并不触动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反而为增进其利益服务。如奴婢、耕牛等都受田,就对地主有利。 均田制下的受田,露田和麻田有受有还,农民对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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