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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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在日常生活中,质押和是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说有抵押权和质权,人们为了区分抵押权和质权,大家习惯叫质权为质押权,大家对于质押合同签订时,是否要约定质押权期限的问题都有所疑惑,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

2、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以上文章来自于上海律师http:/ 更多知识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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