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试题题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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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试题(共100题)一、填空题1、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的。2、暂行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经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对违规违纪员工的惩罚,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4、荣誉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 5、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6、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警告为6个月;降级为12个月;撤职为24个月。7、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

2、上一级纪检检查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8、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9、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公司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0、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员工。12、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七种。13、认真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者或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经评选或研究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14、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经评选或研究可给予特殊贡

3、献奖奖励。15、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者;或擅自离岗、脱岗、误岗引发事故者,企业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6、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7、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经评选或研究可给予杰出贡献奖。18、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

4、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9、员工奖惩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员工。20、奖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判断题1、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处理。()2、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奖惩,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奖惩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3、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不可同时运用。()4、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5、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意见。()6、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

5、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7、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8、扣减受处理员工收入,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9、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从中牟利的,给予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0、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属集团公司基本制度,其他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不按本规定执行。()11、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12、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奖惩,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奖惩可不记入员工档案。()13、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不可同时运用。()14、留用查看期间

6、停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15、参加赌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

7、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

8、相关的经营活动。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11、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廉洁从

9、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13、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4、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15、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

10、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17、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18、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19、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20、各级纪检监

11、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1、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22、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2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12、。 2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三部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2、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3、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13、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4、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6、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7、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

14、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8、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9、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0、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11、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12、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13、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

15、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14、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15、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16、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1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1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19、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20、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四部分: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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