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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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 于年月日对原告作出号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被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

3、,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原告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第三人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本院认为 (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

4、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九种情况: 第一、 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第二、 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二、责令(行政主体名称)在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 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字第号(

5、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责令(行政主体名称)在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性质的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变更内容)。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确认(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合法(或有效)。第七、确认被诉具体

6、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一、确认(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二、责令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驳回原告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附录

7、:(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样式说明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一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02)黄行初字第1号”。 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住址。公民的住址

8、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

9、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格式同原告基本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 5、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6、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

10、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格式。如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进行证据交换的应写明:“本院于年月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如果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表明。 二、事实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以及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

11、实和证据。这一部分的操作方法是: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如被诉行政行为系非要式行为,可结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内部报告或庭审中双方认可的结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突出体现这一原则,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需将被告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列举的证据应写明证据的名称及内容,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

12、明目的;也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还可以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为体现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应当写明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对于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3、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写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概括写明第三人的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4、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与已有内容的重复。5、对法院依职权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6、在事实部分需要注意的是:(1)判决书

13、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2)制作判决书时,案件在实体上已经审理终结,法官应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确定写作章法,对庭审过程的表述切忌事无巨细,要做到有所侧重。拟判决撤销的案件,可在事实及理由中重点表述违法部分,其余部分可简略或省略。如审查的结果是被告缺乏职权依据的情况,可考虑只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而对被诉行政行为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不必再赘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的认证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来阐述说明。对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4)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诉讼理由中予以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再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认证。(5)根据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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