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综合理财产品风险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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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综合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大 | 中 | 小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综合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制度 (1)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

2、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3)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2.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商业银行对

3、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4)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5)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6)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

4、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7)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3.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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