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计划说明书(13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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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华信托计划说明书(13200字)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特别提示本信托受托人新华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挥信托制度独特优势,经过认真调研与充分准备,向投资者推出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保证“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一、信托计划名称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

2、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或“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和类型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以信托资金1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9607万,资本公积为5393万,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增资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增资完成后,新华信托占项目公司不低于49%股权(最终的持股比例以实际募集金额计算),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 证券代码:600807)占项目公司不高于51

3、%股权,信托资金用于山东省东营市盛世豪庭(暂定名)住宅项目建设,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信托计划。三、信托计划要素(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1、委托人与受益人:指签订信托合同,足额交付其认购金额,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指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保管人: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具体依照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加以执行。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信托存续期内,由于保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时,受托人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可以变更保管人。(二)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生效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回款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如决定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在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根据信托文件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发行费或推介费)不予退还。- 1 -本信托计划预设半年处臵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臵股权、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臵时间,此种情况下,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

5、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因股权或资产处臵、追索保证人责任而延长的期限(即处臵期)内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报酬费率和保管费率上浮50%。(三)信托规模和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10,000(含)万元15,000(含)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时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对应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认购金额在100(含)300(不含)万自然人投资者为A类信托单位受益人,认购金额在300(含)万以上自然人投资者和100(含)万以上合格机构投资者为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各期300万以下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四)

6、信托财产的范围及种类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五)信托报酬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按相应信托规模的4%/年提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按天计算,由受托人按年收取。2、信托报酬应于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以及各期存续期届满一年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信托报酬,剩余信托报酬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信托报酬。该等信托报酬由

7、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至信托专户或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报酬收入账户。(六)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1、信托收益的计算(1)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信托费用指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2)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3)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规模信托期限100%(其中信托期限为按年计算的信托实际存续期,其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除以365折算为年)。(4)信托预期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RA9%,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RB11%。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

8、益、预期收益率只是受托人的预计,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2、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1)除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外,信托财产及收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2)预期年化收益由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届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信托计划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预期收益率以及信托单位在该分配周期(即自- 2 -该分配日与上一个分配日或者该期信托单位生效日之间的期限)内的实际存续期间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提前终止,则由受托人于提前终止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预期收益率以及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在该分配周期的实际存续天数,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以及提前终

9、止的信托本金。(七)流动性安排本信托计划各级信托单位在其对应的信托存续期内不可赎回。在信托合同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捐赠)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捐赠)或拆分转让(捐赠)。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应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二)认购方式投资人应以现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三)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及实际投资需要,在本信托

10、计划募集规模内可分期募集,各期的具体募集安排由受托人根据投资进度确定。(四)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其认购信托单位时缴纳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信托计划的加入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缴纳信托财产,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或者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的加入遵循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六)信托收据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应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七)认购费本信托计划豁免认购费。(八)认购信托计划的资料要求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

11、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一)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各期募集推介期为3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投资需要确定各期推介日期。首期募集金额为10000(含)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首期推介期自20xx年 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二)本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及募集安排首期推介期内,首期募集资金达到10000(含)万元,首期可提前成立。首期推介期届满或达到15,000万元,首期成立,首期募集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后续各期的具体募集安排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及实际投资需要,在本信托 -

12、 3 -计划募集规模内分期募集,最后一期成立时间应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6个月以内。各期推介期内,各期募集资金达到预定募集金额,各期可提前成立。各期推介期届满,各期募集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各期成立。(三)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本信托计划首期成立之日,即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新华信托向项目公司划拨首期信托资金作为增资款之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为首期信托收益计算起始日。新华信托向项目公司划拨后续各期信托资金作为增资款之日,为后续各期信托收益计算起始日。各期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各期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

13、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如果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人向项目公司增资不成功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受托人支付信托资金及按信托计划各期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分配给受益人。(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各期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五)信托计划的募集报告受托人应在各期募集完成后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六、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一)委托人

14、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以信托资金1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9607万,资本公积为5393万,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增资项目公司,增资完成后,新华信托占项目公司不低于49%股权(最终的持股比例以实际募集金额计算),天业股份占项目公司不高于51%股权,信托资金用于山东省东营市盛世豪庭(暂定名)住宅项目建设,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二)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对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受托人通过向项目公司委派一名董事、实行印信和资金监管等方式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控,确保对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1)受托人获得项目公司股权后,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委派一名董事进驻项目公司董事会。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受托人提名,由项目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项目公司总经理由项目公司原股东提名,报经受托人批准后由项目公司聘任。项目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涉及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受托人委派的董事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该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认可。(2)前述重大事项是指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会带来重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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