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考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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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答案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中国法律产生的途径 1.刑起于兵 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是不同的氏族部落不断征伐的过程,战争使原始氏族和部落慢慢统一,战争在造就国家的同时,也产生了刑。其实战争本身就是最大的用刑,而最初的刑的适用征战对象。后来随着氏族内部阶级的分化和矛盾的加深,刑慢慢的适用于违反内部礼义的人,刑就有了一般社会规范的意义。 2.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因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确定不同等级的标志。随着等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

2、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夏商周墨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黥qng刑)刖刑yue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剕刑)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 即墨、劓yi、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

3、部或额上刻字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髡刑kn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圜土古代正式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1)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 (2)通篇反复强调“适中”。力求刑罚不轻不重(3)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着重强调的一个主题(4)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非眚shng即是故意,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惟终是指惯犯,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质剂西周时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关系,据史料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

4、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

5、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有合法休妻的正当理由。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是为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五听是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

6、“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则入刑。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

7、,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春秋战国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典。简

8、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皆未曾公诸于世,只藏于官府,其目的就是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律,“铸刑书于鼎”。公元前530年,邓析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

9、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2)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法经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

10、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在中国传统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其主要内容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包括三部份内容,第一至第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办盗贼;第五篇“杂律”是惩办除盗贼以外的犯罪,如淫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等。第六篇“具律”是关于加刑或减刑的规定,即一般的判刑原则。法经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

11、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的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律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秦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为吏之道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是一篇私人杂记。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

12、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子女机女奴妾不是公室告。子女控告父母以及奴妾控告主人的案件,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如若再告,告者有罪。)汉九章律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

13、)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章律。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左官律汉代专门法律。汉武帝规定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汉代读鞫ju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上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

14、否的制度。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依据汉律审案。试述汉代春秋决狱的历史意义。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负面 但

15、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简述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A、汉文帝废除肉刑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kun钳qian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B、 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刑景帝时期,进行过两次笞刑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第一次将笞500改为笞300,笞300改为笞200。第二次将笞300改为笞200,笞200改为笞100。第二,制定箠令。箠令规定箠即笞杖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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