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管理)浅议新形式下教育改造罪犯的几点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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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新形式下教育改造罪犯的几点价值冲突与对策内容摘要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佚文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了在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和监狱的“三化”建设进程新形式下理教育罪犯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监狱分类进程与罪犯分级处遇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矛盾;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封闭的、单一的教育改造评价手段和监狱社会化建设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我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和监狱的“三化”建设的要求,通过自身工作感受,参阅国外的监狱管理理论,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我国监狱事业的发展随着人类历史的车轮驶入了21世纪,在现代化

2、文明监狱的建设和监狱的“三化”建设进程中,中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的监狱警察在管理教育罪犯的过程中面对着很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我们的基层管理工作中,现实的管理工作和很多管理理论和管理制度之间的价值观存在着这样和那样之间的矛盾,制约着我们的工作。我自己作为一名在监狱基层单位工作了十余年的监狱基层工作民警,现就新形式下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几点价值冲突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谈几点自己肤浅的看法。一、教育改造罪犯的几点价值冲突 (一)监狱分类进程与罪犯分级处遇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矛盾现行的监狱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

3、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对短刑犯的管理级别没有体现

4、出来,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二) 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经常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

5、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经常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民警都知道,经常性的违规罪犯大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或有心理缺陷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

6、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三)封闭的、单一的教育改造评价手段和监狱社会化建设之间的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在全部的法制环节中,一直处于末梢。又对社会的关联度较小,就社会公众而言,除了服刑人员的亲属以外,谁有“闲心”关注监狱呢,因此,监狱基本上都建在深山、荒漠、滩涂和交通比较闭塞的地方,这是监狱自身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等综合因素促成的。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

7、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二、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针对以上种种冲突,我在学习了其他国家监狱工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我国现代化文明监狱和监狱的“三化”建设的内涵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提出

8、如下解决问题的肤浅对策,试做探讨:(一)执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

9、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二)通过建立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

10、,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三)从行刑封闭到行刑社会化人类最初发明监狱的目的就是为了将侵害社会的犯人“关”起来,使之与社会隔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矫正”和“再社会化”等各种刑罚理论中逐渐占据了

11、主导地位,行刑的目的从“剥夺”、 “隔离”转向使犯人再社会化,经过受刑之后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行刑活动的追求从消极地破坏罪犯的“犯罪人格”转到积极地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欲使罪犯重适应社会,就必须改变行刑封闭化倾向,使罪犯尽可能多接触社会。使社会最大程度地参与行刑活动,使行刑运动与社会的发展同步进行。否则,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程度越严,与社会隔离的时间越长,罪犯越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使罪犯通过受刑而作为合格公民回归社会的追求就会落空。关于行刑行社会化的体现,首先是各发达国家均制定并大量适用社区刑罚,使犯人在社会上接受矫正,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在许多发达国家,处于各种形式的社区服

12、刑之中的犯人数量是处于监禁中的犯人数量的数倍之多,社区刑罚或称监禁替代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缓刑、社区服役、强制定期参加各种治疗、间歇服刑、赔偿等。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比较缓慢,但近年来也有不断新的尝试,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其次,发达国家均通过假释、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开放式处遇等形式尽力将已经被监禁的罪犯从监狱转至社会上改造,以使罪犯与外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使犯人复归社会做准备。其三,能过接见、通讯、接触新闻媒体和到社会上参观等形式,使罪犯保持与社会的接触,赶上外界社会发展步伐。我们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展了社会与监狱机关签订帮教协议的活动,从政府机构到罪犯家庭都积极参与罪犯的改造。有些地区协议签订率达到了百分之百。这一活动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增强行刑效果,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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