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思考题答案

上传人:yh****1 文档编号:126207995 上传时间:2020-03-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理学思考题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法理学思考题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法理学思考题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法理学思考题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法理学思考题答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理学思考题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理学思考题答案(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法学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理解: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3、法学体系:如何划

2、分法学体系: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的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被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怎样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这个特殊地位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一特殊地位首先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法理学论题的根本性所决定的。4、西方法学的发展过程: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四,自13、14

3、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上网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六,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分析法学派。七,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加剧,旧的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开始形成,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

4、的社会立法相继出现,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八,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和全球战争吧学者们的注意力转向经济、战争和其他社会问题上。代表性的法学流派有:4、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5、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始公社,后期出现了氏族公社原始社会的社会

5、规范: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有什么特点:法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是如何产生的:6、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有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7、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能、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

6、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的必然需要。8、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发(现行法)的影响和新发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9、试述新法继承旧法的主要根据和理由: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第三,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

7、证了法律继承性。10、法系: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1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法律渊源的不同、法律结构的不同、法律权限的不同、诉讼程序的不同。12、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13、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14、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15、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活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8、、立法程序法等。16、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半时间、在全国普遍普遍适用的法。17、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18、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19、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20、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21、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

9、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2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2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24、部门规章: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立法法将此类规章称之为“国务院部门规章

10、”。25、政府规章: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立法法将这类规章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26、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7、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区别:法制体系,有

11、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律体系是指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28、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区别与联系:区别:1.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

12、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2.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得多。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29、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立法体

13、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联系: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2

14、.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30、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法系是指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31、法律部门概念: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要素。

15、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3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3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权力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

16、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4、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划分的情况。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划分的情况。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力和义务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划分的情况。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的情况。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划分的情况。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力和积极义务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的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