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新选举法课件制度规范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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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 组成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我国选举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普遍 平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差额 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

2、选举法 六次修改回顾 二 新 选举法 部分法条释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 选举法 六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 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 选举 法 开始 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 个多世纪以来 选举法 历经六次修 改 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 1953

3、年 第一部 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 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1953年选举法奠定 的 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在此基础上自下 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 政治权力机关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 举行了第 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产生了中央 人民政府 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自

4、此 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制度在选举法 的保障下正式建立起来 1953年 选举法 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 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 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 权利法律化 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模普选 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 确立了法律基础 但很多 重要内容并不完善 概括性规定较多 很多具体问题 要留待实施细则解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在1953年2 月11日下午举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 邓小平 右一 在会议上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地方各级人 民代

5、表大会选举 法的说明报告 主席台上 自左 起 宋庆龄副主 席 毛泽东主席 刘少奇 朱德 李济深 张澜 副主席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6年10月13日 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 领取的选民证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 1979年 制定新的 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 改革和

6、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 该法 后经1982年 1986年 1995年 2004年 2010年和 2015年六次修改 选举制度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充实 1979年 选举法 以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为出发点 进行修改 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 任何选民 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 实行差额选举 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 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 构的参与 管理和监督而作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建设 和改革开放需要 1979年 选举法 完善了地方政 权体制 以发挥地方积极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三 1982年 选举法

7、 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 1979年 选举法 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四 1986年 选举法 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 选举法 的规定 但不涉及 选举法 的基本原则 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 是为了便于1987年 底以前县 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 进行 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 修改 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五 1995年 选举法 第三次 修改 1995年2月28日 八届人

8、大常委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了对1979年 选举法 的第三次 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国和地 方选举的经验 完善选举法制 比较重要的修改有 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 表的名额 统一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 统一 为4 1 恢复预选 但仅限于间接选举中 直接选举中选区的大小 按每一选区选一至 三名代表划分 完善了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 的程序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六 2004年 选举法 第四次修 改 2004年10月27日 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 选举法 这次 修改的内容多为细节补充

9、 依然是对一段时 期各地选举经验的一般总结 这次修改比1995年的修改更进一步 恢复 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 在候选人介绍环节 增加规定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 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 本次修改越过 了过去的公式化介绍形式 使候选人与选民 见面 交流成为可能 使选举向着民主 竞 争的方向实质性前进了一步 另外 修改稿对罢免程序进行完善 规 定了破坏选举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的 种类 12 七 2010年 选举法 第五次修改 2010年3月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五 次修改 选举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

10、要求 总结实践经验 完善选举制度 实行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 地区平等 和民族平等原则 扩大人民民主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为坚持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原则 一是把握方向 扩大民主 二是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 三是积极稳妥 分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八 2015年 选举法 第六次修改 新 选举法 于 201

11、5年8月29日 在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并于 2015年8月29日公布 施行 这次是部分修改 不是 全面修改 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 入口关 严把 审查关 主要增加两条一款内容 第34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受 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 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 从名单中除名 已经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第45条第2款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 以公布 第46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 法律规定 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

12、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 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报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 新 选举法 部分法条释义 现行选举法共十二章五十九条 主要内 容 包括 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 选举机构 的 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 全国 人 大代表名额的确定 个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 组织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 提出 选举程序 对代表的监督 辞职 补 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

13、附则等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七条 本章对选举方式 选民和候选人资 格 人大代表结构以及会议经费安排作了规 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方 式 是我国选举人大代表遵循的原则之 一 县级以下 含县级 采用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 不含县级 采用间接选 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 我国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 凡具有选举权的选民 同时享有被 选 举权 3 在代表结构上 体现广泛性 确 保 一线 代表数量 解决 官民比例 失衡 4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由国 库开 支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第十条 本章对主持 领导和指导选举工作 的选举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 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做了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15、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 选举工作的主持 领导和指导 第 八条 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 举 省 地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代表选 举 县级及以下 设立选举委员会 主持 本级 人代会选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领导领导 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 乡级选 举 委员会工作 指导 省 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 乡级 选举委员会工作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 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九

16、 十 条 组成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 级人大 常委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组成 主 要由县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的 主要领导以及 各街道 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 总体说 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 大 代表的选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 准备阶段 1 3项 1 划分选区 分配名额 2 选民登记 资格审查 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 申述 做出决定 3 确定选举日 二 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 第4项 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 如真实有效 依本法规定程序 根据多数选民的 意见 确定并公布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 投票选举阶段 5 7项 主持投票选举 通过设立投票站 召开选举大会 或使用流动票箱组织选民投票 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名额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本章对地方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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