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练习题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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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练习题1、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举的组织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

2、条)。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30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4.投票选举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

3、后环节。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法第41条)。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

4、表,原选区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人代会期间,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在人代会比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

5、职。2、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1 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 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3、宪政的特征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4、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可以

6、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从制度来源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也不是依靠先前的法律规定的。这一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不懈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创立的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国家形态的民主。第二,从制度性质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的本质特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它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从制度地位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了我国政治

7、制度的根本方面,在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的、核心的地位。而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军事制度、司法制度、人事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都只能表示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而且这些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的,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从制度作用看,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实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党不能代替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主张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后,才能对国家的各个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而且,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也都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范围内

8、活动,不能违法执政或以党代政。我国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和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是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经济建设能否顺利发展,国家社会能否长治久安。因此,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首先,必须坚持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怀疑和动摇它;然后,必须完善它,必须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创新使这一制度的效力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具体工作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植根中国大地、代表人民意愿的根本政治制度,永远充满生机与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

9、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革命阶级、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最后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会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

10、和革命热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 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

11、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分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

12、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 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

13、、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举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部分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决议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

14、”,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的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15、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

16、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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