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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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决定(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冀朝铸于年月日签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同时声明不受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约束。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尤其认识到,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述,每个人均有生活、人身自由和人身安

2、全的权利, 深切关注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世界性升级,该类行为危及或夺取无辜性命,危害人的基本自由并严重地损伤人的尊严, 考虑到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海上业务的经营并有损于世界人民对海上航行安全的信心, 考虑到整个国际社会对此种行为的发生极其关注, 深信迫切需要在国家间开展国际合作,拟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凶犯起诉并加以惩罚, 回顾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国大会第号决议,它特别“敦促一切国家(单方面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和联合国有关机构,为逐步消除造成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原因而作出贡献,并特别注意可能导致国际恐怖主义和可能危

3、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局势,包括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以及大规模肆意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和外国占领的局势”, 进一步回顾到第号决议“断然地遣责在任何地方由任何人从事的恐怖主义的一切行动、方式和作法,包括那些危害国家间友好关系及其安全的恐怖主义行动、方式和作法,为犯罪行为”, 还回顾到第号决议请国际海事组织“研究在船上发生或针对船舶的恐怖主义行为的问题,以便就适当措施提出建议”, 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号决议要求拟定防止威胁船舶及其旅客和船员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措施, 注意到受通常船上纪律约束的船员行为不在本公约的范围内, 确认需要检查关于防止和控制危及船舶及船上人员非法行为

4、的规则和标准,以便作出必要的更新,并为此满意地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所建议的防止危及船上旅客和船员非法行为的措施, 进一步确认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仍应按照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处理, 认识到在防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方面需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就本公约而言,“船舶”系指任何种类的非永久依附于海床的船舶,包括动力支撑船、潜水器或任何其他水上船艇。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 ()军舰;或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用作海军辅助船或用于海关或警察目的的船舶;或 ()已退出航行或闲置的船舶。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他政府船舶的豁

5、免权。 第三条 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从事下列活动,则构成犯罪: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或 ()对船上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 ()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或 ()以任何手段把某种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船上,而该装置或物质有可能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损坏而危及或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 ()毁坏或严重损坏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而此种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 ()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 ()因从事()至()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

6、何人。 任何人如从事下列活动,亦构成犯罪: ()从事第一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未遂;或 ()唆使任何人从事第一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是从事该罪行者的同谋;或 ()无论国内法对威胁是否规定了条件,以从事第一款()项()项和()项所述的任何罪行相威胁,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正在或准备驶入、通过或来自一个国家的领海外部界限或其与之相邻国家的领海侧面界限以外水域的船舶。 在根据第一款本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果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非第一款所述国家的某一缔约国的领土内被发现,本公约仍然适用。 第五条 每一缔约国应使第三条所述罪行受到适当惩

7、罚,这种惩罚应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三条所述的罪行确定管辖权: ()罪行发生时是针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发生在该船上;或 ()罪行发生在其领土内,包括其领海;或 ()罪犯是其国民。 在下列情况下,一缔约国也可以对任何此种罪行确定管辖权: ()罪行系由惯常居所在其国内的无国籍人所犯;或 ()在案发过程中,其国民被扣押、威胁、伤害或杀害;或 ()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任何缔约国,在确定了第款所述的管辖权后,应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以下称秘书长)。如该缔约国以后撤消该管辖权,也应通知秘书长。 如被指称的罪犯出现在某缔约国领土内

8、,而该缔约国又不将他引渡给根据本条第和第款确定了管辖权的任何国家,该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三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七条 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出现在其领土内的任何缔约国,在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根据其法律,将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其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时间内留在其国内。 该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立即对事实作初步调查。 任何人,如对其采取第款所述的措施,有权: ()及时地与其国籍国或有权建立此种联系的国家的最近的适当代表联系,或者,如其为无国籍人时,与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此种代表联系; ()接受该国代表探视。 第款所

9、述权利应按照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和规章行使,但这些法律和规章必须能使第款所给予的权力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当缔约国根据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该人被拘留的事实和应予拘留的情况通知已按照第六条第款确定管辖权的国家,在认为适当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有关国家。进行本条第款所述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报告上述国家,并应表明它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第八条 缔约国(船旗国)船舶的船长可以将其有正当理由相信已犯下第三条所述的某一罪行的任何人移交给任何其他缔约国(接收国)当局。 船旗国应确保其船长有义务,在船上带有船长意欲根据第款移交的任何人员时,只要可行和可能,在进入接收国的领海前将他要移交

10、该人员的意向和理由通知接收国当局。 除非有理由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导致移交的行为,接收国应接受移交并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如拒绝接受移交,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船旗国应确保其船舶的船长有义务向接收国当局提供船长所掌握的与被指称的罪行有关的证据。 已按第款接受移交的接收国可以再要求船旗国接受对该人的移交。船旗国应考虑任何此类要求,若同意,则应按第七条进行处理。如船旗国拒绝此要求,则应向接收国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关于各国有权对非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行使调查权或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 第十条 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在第六条适用的情况下,如不将罪犯引渡,

11、则无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应有义务毫无例外地立即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以便通过其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起诉。主管当局应以与处理本国法中其他严重犯罪案件相同的方式作出决定。 对因第三条所述任何罪犯而被起诉的任何人,应保证其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能获得公平对待,包括享有所在国法律就此类诉讼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保障。 第十一条 第三条所述罪行应被视为包括在任何缔约国之间任何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国承允将此类罪行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列入他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个引渡条约中。 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收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被要求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以本公约为就第三条所述罪行

12、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符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符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把第三条所述的罪行作为他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必要时,为了缔约国间引渡的目的,第三条所述的罪行应被视为不仅发生在罪行的发生地,而且发生在要求引渡的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某个地方。 如一缔约国接到按第七条确定管辖权的多个国家的一个以上的引渡要求,并决定自己不起诉,在选择将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引渡的国家时,应适当考虑罪行发生时船舶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的利益和责任。 在考虑按照本公约引渡被指称的罪犯的要求时,被要求国应适当考虑第七条第款所述的被指称的罪犯的权利是否能在要求国中行使。

13、就本公约所规定的罪行而言,在缔约国间适用的所有引渡条约的规定和安排,只要与本公约不符的,均视为已在缔约国间作了修改。 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就对第三条所述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收集他们所掌握的为诉讼所需的证据。 缔约国应按照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相互协助条约履行第款的义务。如无此类条约,缔约国应按照各自的国内法相互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特别通过下列方式在防止第三条所述的罪行方面进行合作: ()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在其领土内为在其领土以内或以外犯罪进行准备工作; ()按照其国内法交换情报,并协调旨在防止第三条所述罪行而采取的适当的行政及其他措施。 如因发生

14、第三条所述的罪行,船舶航行被延误或中断,船舶或旅客或船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尽力使船舶及其旅客、船员或货物免遭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 第十四条 任何缔约国在有理由确信第三条所述的某项罪行将要发生时,应按照其国内法向其认为是已按第六条确定管辖权的国家尽快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报。 第十五条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尽快向秘书长提供所掌握的任何下列有关情报: ()犯罪的情况; ()按照第十三条第款所采取的行动; ()对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采取的措施,尤其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对被指称的罪犯起诉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将诉讼的最后结果通知秘书长。 按第款和第款所提供的情报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称本组织)的会员国、其他有关国家和适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在一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经其中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其中任何一方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在签署、批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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