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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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阅读 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搜索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

2、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由于作为抵押物的所购房屋因为出售转让等原因,房屋产权和住房贷款同时转让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他人的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没有违约记录; 3、原抵押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4、申请转按揭的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仅限于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

3、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有关贷款手续由发放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办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必须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

4、记录;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房屋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申请转按揭时,应由原借款人或转按揭借款人共同填写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转按揭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原件; 2、因房屋出售申请转按揭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屋价值

5、评估报告; 3、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转按揭的,须提供夫妻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 4、转按揭房屋的产权证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提供的转按揭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6、担保公司出具的全程连带担保承诺书; 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同时对转按揭的原因及

6、真实性、转按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或该房屋现实交易价格的70%,且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60%,上述四项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按揭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转按揭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利率,按照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及原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结清贷款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与转按揭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担保、评估、抵押权人变更、转账划款等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因房屋出售申请转按揭的,审查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卖方和买方签订四方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给转按揭借款人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卖方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须将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批准额度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8、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先存于指定担保公司账户内,作为转按揭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付资金,签订转账付款委托书并授权担保公司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后,从其账户上直接转账归还卖方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在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后,会同原贷款银行、原借款人和转按揭借款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应在不撤销原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同时重新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给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转贷借款人、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应办理房屋保险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转按揭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贷

9、款银行根据委托扣划协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控公积金转按揭贷款资金的使用,保证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抵押权益的落实,做好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金融职能,加大对贫困地区光伏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贷款是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列入

10、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光伏扶贫贷款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专款专用、风险可控、保本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一类公司)。 (二)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 (三)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三类公司)。 (四)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理,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也可作为

11、实施主体承接光伏扶贫任务。 (五)资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村级光伏电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及相关费用支出、营运资金需求等。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四)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上一年度原则

12、上要实现盈利。 (六)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借款人时其民营企业股东,或借款人为民营企业,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70%以内、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信用等级在AA一级以上(含)、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 (八)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购买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九)借款人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投融资公司或新设法人原则上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十)

13、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符合国家光伏扶贫有关政策,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已按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xx】621号)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与贫困人口精准对接。项目须提供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单。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 (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六)项目用地

14、。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七)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意见或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地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有权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 八)项目环境评价。项目建设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九)项目须取得当

15、地电网公司出具的对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的认可意见,以及确保项目有优先上网和电量全额收购的承诺文件。 (十)项目须取得地方政府确定运维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 (十一)项目贷款由扶贫资金进行贴息的,须取得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贴息的文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20xx年。 第九条 贷款宽限期。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适当的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10%,具体定价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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