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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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内容项目及重点(一)一般收入的确认九项,都重要(二)特殊收入的确认四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两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一)、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十三种销售方式。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劳务收入:(一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入)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

2、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6)租金收入;是

3、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

4、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101.70.812.5(万元)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9)其他收入:(企业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视同销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收入。(二)收入总额之特殊收入的确认特殊收入确认收入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2.受托加工制

5、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安、装配工程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3.采取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费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举例】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收入:140万元,成本:130万元,甲企业视同销

6、售所得14013010(万元)(2)债务重组收入其他收入: 180.814014017%17(万元)(3)该项重组业务应纳企业所得(1017)25%6.75(万元)(三)收入总额之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7、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2、6: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特别注意:3、4、5、7特殊销售税务处理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8、,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了解)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折扣(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收入类别具体项目(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9、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8项)(一)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1、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如:财税200882号、财税200842号;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

10、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如财税200838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财税2008136号文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

11、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二)其他免税收入包括:1、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2、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财政部令(2007)41号企业财务通则)3、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技术转让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

12、专院校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5、治理“三废”收益;6、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项目。(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

13、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不得扣除项目9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4、,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直接扣除的是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总分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对外投资资产的成本。四、扣除原则和范围 内容项目及重点(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1项基本原则和5项一般性原则(二)扣除项目的范围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7项(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1项基本原则和5项一般性原则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1、据实扣除原则(涵盖了真实性和确定性原则,实际发生并不等于实际支付);2、与取得收入有关原则(涵盖了配比性配比原则,修正缩小了相关性原则);3、合理性原则(强调常规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4、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和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5、支出不得重复或允许扣除原则。(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与取得收入配比的存货成本)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2)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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