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广西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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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 量刑权是 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下文是广西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全文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

2、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

3、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

4、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

5、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不相适应的,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8)拟宣告刑和宣告刑

6、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

7、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人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年人犯,巳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巳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人犯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养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8、; (4)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决定从轻幅度。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

9、、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5、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应当减少基准刑的王50%以 上。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盾、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30

1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8、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对于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1、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

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

13、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已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8)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4、的10%-20%: 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5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2)重大立功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基准刑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60%。 (3)重大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15、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可适度减少本条规定的从宽幅度。 16、对于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刑罚执行完毕己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 (4)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3)项的规定确定从重的比例; (5)刑罚执行完毕满五年后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40%。 17、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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