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信 2020年实名检举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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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实名检举信怎么写 您好!我叫姜,是办事处社区居民。现向您检举揭发我社区书记李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吞集体钱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体巨额拆迁补偿款 市政府在修建金鹗中路的绿化带时,征用了我社区的办公大楼和用地,但补偿款一直没有到位。作为遗留问题,20年,楼区政府专门向市政府作岀了要求补偿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形成了会议纪要后向社区补偿了7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20年底,补偿款到帐50万元后,时任社区主任李就将该款定为社区“创收”经济,并以“创收”经济可拿30%的回扣为由头,私自在社区财务上领走了23万元,加之他以该笔款项到帐需要协调经费为借口拿走的8万元,共计31万元整被

2、他领走私吞。后来社区有人认为这笔钱是市政府应当补偿给社区的征地拆迁款,事实清楚,更有楼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明确,不是社区的“创收”经济,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没有先例!特别是李自己是社区工作人员,为社区工作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在工作范围内搞有偿服务,拿回扣是变相的贪腐行为!更何况该款项是市区政府办事处社区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协调处理的结果,也并不是李或某一个人的功劳!为此向上级进行举报。事后在三眼桥纪委的调查下,李将其中的23万元退回。但他为了自圆其说和开脱自己,李叫一个要叫余国洪的人来退的钱。这样李解释说法这23万元钱其实他自己没得,而是他将钱付给了余国洪,理由是因为市政府当时专门处理这件

3、事情的具体负责人叫陈汉文,而陈汉文和余国洪是湘阴县老乡,这50万元是余国洪找陈汉文要来的,所以这23万元的回扣是给余国洪的好处费。这退回的23万元钱根本不是余国洪退的,他也从来没拿过这笔钱。事实上是李为了帮自已过纪委调查这关,利用职务之便用社区集体的名义从南环路集贸市场旧改项目原垫资人廖立新、李胜良处借的。李做了大量工作后要求余国洪为他顶杠渡难关,再由余国洪的儿子将钱退还到社区的。而真正原来被李领走的23万和8万元早被他私吞了。这23万元退回来不到一个星期,李又巧立名目以南环路集贸市场补偿之名用假协议做假帐将钱再次领走,并且他还伪造一个社区的支部同意支付这23万元回扣费用假会议纪要和协议,并将

4、纪要的时间提前,然后逼着每个支部成员在纪要和协议上签字,他也冒充余国洪在协议上签了字。他做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体行为的假像来掩盖他个人的贪 污行为!这23万元被李再次领出来后,他并没有将这笔钱还给廖立新和李胜良,而是再次被他侵吞。廖立新、李胜良处的23万元借款则由社区的集体偿还!市政府补偿给社区的70万元在只到帐50万元的情况下,就这样一被李用各种手段套走了两个23万元另加一个8万元共计51万元整!在整个事件中,他贪 污的胆子一次比一次丈,手段一次比一次隐蔽!试问一下市长?合理会法的征收补偿款是不是“创收”经济?集体应该所得的征收补偿款该不该让私人拿30%的回扣作为提成?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

5、按正常途径支付给社区的征收补偿款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并支付费用?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李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额外领取报酬?李这种不择手段,胆大妄为贪 污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二、在社区办公楼建设的工程支付款中,变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额集体钱财 原五里乡铁炉村经区划调整后划分为古井和两个社区,区划调整时原铁炉村的办公楼(现古井大楼)正在修建,根椐协议,建成后的办公楼由两个社区各得一半,建设费用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区划调整后社区和古井社区分别隶属于三眼桥办事处和五里牌办事处,为了慎重,办公楼的建设成本由楼区纪委牵头进行了审计,牵头负责人为楼区纪委原副书记沈小初。经审计办公楼的总建设

6、成本为420万元整,审计结果得到了区纪委、社区、古井社区及基建方的认可,并由双方支居委全体成员及基建方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办理了办公楼的移交手续。420万元的总费用两个社区各承担2万元,在区划调整前,原铁炉村就已支付了130万元给基建方,实则各社区应支付145万元即可,但社区未经集体讨论,在李的操纵下,他私自和基建老板签订了一个虚假的,根据假协议社区共向基建方支付了270万元,而且目前仍下欠20万元。变向套取,多支付了0多万元!在已办移交,没有新增任何建设的情况下,为什么同样一栋办公楼,同样是一半,同样的审计结果,我们质疑社区和古井社区支付的工程款为什么不一样?为什么由区纪委牵头多方认可的审计结果

7、李能私自轻而易举的更改而没有一点严肃性?为什么至今别人无法看到?而且更为稀奇的是社区每次付款都是由李亲自一手经办,既不要基建方来人,也不经过社区财务工作人员来办理?而且全部都是现金支付?如20xx年1月3日晚,李在外借款后一次性向基建老板支付了80万元的工程款,但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社区财务报账员李秋华既没有看到李借来的钱,也没有看到李是怎样向基建方支付的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有李拿来的一张收据!请问市长?社区的财务纪律允许这样乱来吗?社区的财务公开是真的吗?多支付的这0多万元去向不明,谁拿走了可以查吗?李这种疯狂造假做假,违法乱纪的贪腐行为有人管吗? 三、贱买集体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社区资产流失和

8、经济的巨大损失 在市八中临街有8个黄金门面属社区所有,8个门面在20xx年的评估价值平均为52万元/个,总价值400万元。20xx年底,未经集体讨论,李以这8个门面作为抵押在外借款140万元,借款利息为3分的高息。到20xx年初,李再将门面以20万元/个的价格买给借款人,并且还按3分的高息共计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5。6万元,也就是说这些价值最少52万元/个的8个门面,最终是按约8万元/个的价格贱买掉的!而借款人和买门面的人均为李自己和他弟弟李岳君(不信到门面经营户中一问就知道)。这些价值400多万元的黄金门面就这样轻而易举的按60多万元的价格变成了李和他弟弟的财产!请问市长,我们党和政府能

9、否容忍李这种做法?他这种损公肥私的做法视天理何在?视党纪国法何在? 盛市长,李在20年曾因贪 污受贿和诬陷他人被楼区纪委进行过党内严重警告处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实,证据确凿!这些还只是李违纪违法、贪赃腐 败的一部分!今后我会不断的举报,如不属实,我负全部法律责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个好领导,我也相信党的政策一定会对李这只“苍蝇”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举报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尊敬的中纪委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叫杨,男,现年58岁,身份号:13215,电话:131345188,系市县人现住县镇人。今在这里我实名举报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刘升法官见利忘义、无耻的串通在审案件的当事人偷换

10、、捏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县人民法院某些领导对这些违反法官法第11章第32条第3、5、7、8、12款的法官不仅不给予惩处反而带病提拔的违法事实。河北省县法院,中院,检察院联合造假,执法者犯法,政府官员铁心包庇。 冤假错案的产生 20年我与宁合伙承包了大酒店(伦比公司)六至七层内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伦比公司用海燕商厦5号底商抵顶。抵顶工程款是391038元,在我和宁结算期间,俩家对5号底商上锁,在不知情,不认识郑,没有任何的接触下,收道了郑告我的传票,以我和我妻子赵凤兰锁住5号底商构成侵权为由把我和我妻子赵凤兰一同告上了法庭,没有告另一个锁房人宁, 在一审中郑向法庭提交的抵顶工程款原件是伦比公司给

11、我们5号底商的收据,交款人是伦比公司王成福,收款人是合伙人宁,我当庭认可,法官刘升,宁,郑,伦比公司共同作弊,偷换变成了交款人宁,收款人是伦比公司会计王成福,法院对伦比公司乔旭珍,会计王成福,做了俩份调查笔录,明确没有收到郑一分钱房款,5号底商是抵顶工程款的,发票的标头郑三个字是宁让写上去的,这么重要的证据和郑起诉我是相反的,为什么不采信,把5号底商判给了没有买房的,没有交款的郑,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无任何的证据,依据偷换后的交款人宁,变成了郑购买宁5号底商,房款向宁交付的虚假事实,维持原判,把5号底商又判给了郑,害的我打了8年官司。 引起我的告状和举报 一审中我发现了

12、偷换证据后申请了调 查 取 证,镇法庭不给调查,我集体回避由大河法庭审理,还是不给查,我找了政法委书记,让他们查,还是不给查,整体冤假错案是偷换交款收据形成的,包括一套5号底商,伪造了不同时间的4份购房合同,我发现了新的证据,法院,中院不给及时取证,导致取证失败,让郑把工商银行那么重要的证据当天拿走,一切的一切都是围绕偷换证据而运作的,我举报到县纪检委和县检察院联合调查组,答复意见书答复:没有发现偷换证据。我签字时候我写的我不服,纪委从伦比公司查出抵顶工程款的收据原件变成了宁支款白条子,和郑房款一行字是抵顶工程款原件是一致的,伦比公司账目中交款收据原件存根已隐藏。县纪委联合调查组不给认定又引起

13、的告状。 1、一审中伪造了一系列假的证据:一套5号底商伪造了不同时间的四份购房合同,伪造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刘升伪造了两份调查笔录,把主要的交款收据证据以偷换,把顶给我们391038元工程款的收据原件,县法院,当事人宁、郑共同偷换和销毁,镇法庭主审法官刘升当庭把原件交给了郑,集体回避后,由大河法庭李正华审理,开庭时,我让郑拿出向法庭提交的原件,她说交到法庭,前后矛盾郑没有拿出原件,现在法院档案中没有原件,宁和郑也隐藏了原件,伦比公司现在账目中收据存根变成了白条子,我反映多年,官官相护,人人包庇,共同作弊。保护和包庇这一重大事件。 2、刘升伪造了两份调查笔录,我反映到哪里,保护和包庇到那里。这

14、一事实一字不谈。 3、假案形成后县法院、中院及相关领导联合包庇罪犯,作出了假的对法官的处罚决定,这一假处理事件,给这伙犯罪团伙以后提升创造了条件。结果反而都提升了。欺上瞒下说对法官己处理,造成了一个己处理结案的假象。 4、县法院、中院及相关领导欺上瞒下,称给了杨36万元以处理解决为借口,实际不是他们所说的,县法院给了杨16万元司法救助款,我和合伙人宁谁要5号底商谁出二十万房的差价,结果这二十万元房的差价没有和宁要,法院用百姓的血钱给宁出了这二十万元房的差价。为什么县法院要给宁出这20万元的房的差价,为什么法院和检察院要隐瞒造假20万元房的差价这么重大的事件。我和宁谁出这20万元房的差价,证明了

15、房归了我和宁,是二人共同财产,而更证明了郑告我锁房侵权是诬告。为什么法院领导做工作不让我要房?让宁要房,反而法院用百姓的血汗钱给宁出这20万元房的差价,不和宁要。既然归了我和宁的共同财产,确认了郑是诬告,5号底商产权还归郑到今, 诬告人郑把我的5号底商在讼诉期间砸开了锁,又把房产证办理到了郑的名下,到今天5号底商产权还归郑,郑把5号底商拿租金5万至今。这就是县法院称已付杨36万元已处理的虚假事实。 5,县法院、中院联合造假,明知郑恶意虚假诉讼,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法官、诬告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反而重用提升。政府官员不作为,我举报到哪里,收买到哪里,铁心包庇。 6,我举报到中国权益网,过函到检察院,检察院委托县检察院审查。县检察院、县法院和诬告人串通,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一件也没落实。我所有的证据,全部不采信。严重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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