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形考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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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第15章)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1、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 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 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 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3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 五听 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2、包括:辞听,指听当 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 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 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 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5、法经: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它是我国封建社 法经 法经 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 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 的具律放在了篇尾。6、子产: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

3、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1、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见P1720)2、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剕(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见P28)3、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见P4652)答: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4、。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见P7071)答: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点思想,有3个方面: 第1,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1断于法”。 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 第2,“编著

5、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 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第3,“重其轻者”,这是指在履行 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到达预防犯法的目的,这1立法的指点思想主要是针对劳 动人民。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见P103106)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的统治者在帝国的发展中建 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开中国制度之先河,尤其是在经济中的立法取得了重 要的成就,商鞅变法中的经济立法为整个国家的经济保驾护航,为后来的秦国逐鹿中原,问 鼎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尤其是其经济方面的立法, 而

6、且建立了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责 任问责制度,对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经济立法 正文: 正文 睡虎地秦简 社会经济 革新精神 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 秦代经济立法中,土地立法是其主要部分。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 的利益,维护封建生产关系,是秦代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井 田土地制度,在春秋的中后叶就处于逐步瓦解状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诸侯国境内的 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开辟,成为“庐田庑舍” 。而奴隶主国家土地占有制的井田却因“民不 肯尽力”变成了“维莠桀桀”茂草丛生的荒原。这一变化,使私田急剧增加,公田逐渐破坏, 土地私有制逐步形

7、成。 商鞅相秦, 取消了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阡陌封疆”“ 除 井田,民得卖买” , “急 耕战之赏”汉书 食货志,承认了私有土地“爰田” ( ) 。他还针对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 按军功赐爵及田地的制度, 把爵位分为二十等,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 “ 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 ” 商君书 境内 )通过这些措施, 在秦国逐步确立了封建土 1 地私有制。 云梦出土的秦简中, 出现二十多个秦律的律名, 其中专属于土地制度的有田律, 还有涉及土地制度的厩苑律金布律仓律等, 此外在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田 、 、 律的解释, 还出现田令的名称。用这些规定同商君书中的垦令开塞等篇 、 内容

8、相对照, 可以明显地看出其间的相互关系与沿革的轨迹,都表明了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 私有制的确立。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第610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2、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3、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

9、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4、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5、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

10、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7、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

11、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二、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1、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见P114116)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

12、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答: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13、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 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内容,影响广泛,一直持续到明清。3、简述唐

14、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见P189191)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见P231236)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见P269275)答: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

15、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第1114章)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20分)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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