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培训材料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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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培训材料讲话 认真贯彻落实选举法的规定切实搞好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尹志英同志们大家好!为了搞好换届选举,省、市、区党委和人大相继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部署。 11月24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换届选举有关的决定。 12月2日,区选举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确定了选举日,通过了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选民登记办法、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方案、选举办公室及下设五个组成员名单。 12月10日,区委召开了全区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全区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动员布置,换届选举工作现已全面启动。 按照区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天

2、在这里举办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骨干培训班,由我把对学习选举法和省人大选举实施细则的体会,结合我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和大家作一个交流,供各乡镇、街道、各直属选区的单位在下一步工作中参考。 大家都知道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并统筹考虑了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 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三个原则。 “三个平等”的有机统一,是这次选举法修改的灵魂。 一、关于选民登记的问题选民登记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将公民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选举权

3、的必经程序和环节,也是搞好这次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基础和前提。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这次中央4号文件的精神是以选举机构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进行。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以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为主;外来人口以自愿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为主;以选举机构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相结合,即“登记选民”与“选民登记”相结合。 2.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必须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选民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基本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二)选民登记的方法选举机构要根据选民登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在实践中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按选民登记办法进行选民登记。 为了增强选民登记的可操作性,区选举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依法制定了选民登记办法,着力解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是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要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出发,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大范围地进行宣传发动。 通过编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发放致

5、选民一封信、以及文艺表演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使选民登记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同时,要注意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同时,区选举机构也要通过区里的新闻媒体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动员选民主动进行登记。 四是设立选民登记站。 为了方便选民登记,各选区应当至少设立一个选民登记站,让选民主动前来登记,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五是选举工作人员上门入户登记。 搞好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的重要职责。 各选区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并且进行网格

6、化管理,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白、没有死角。 六是认真做好核对工作。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照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因此,选民登记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选民发生变化的方面。 其做法就是在上一次登记的选民名单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已满18周岁的新迁入的、精神病康复者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同时减去已迁出本选区的(包括外出的已给予选民资格证明在外地参加选举的本选区人员)、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以及死亡的。 对人员变动面比较大的选区,可以重新登记。 七是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手段,提高选民登记的信息化程度。 目前,公安部门已掌握了大

7、量的人口信息资料,充分利用这方面的资料为选民登记所用,将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转化为选民登记资料,提高选民登记效率和准确率。 同时,要加大选民核对工作,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的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根据省、市人大的统一要求,这次换届选举中全省各市各县区都要采用如皋人大的选民登记方法进行选民登记。 我们已将如皋人大操作程序光盘复制发给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还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指导。 (三)选民资格审查和选民名单公布 1、选民资格审查。 选民资格是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具备的条件。 选民资格审查,是指选举机构依法

8、审查公民是否具备选民登记的条件。 选民资格审查是选民登记关键步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政策界限,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1)明确选民资格审查的内容。 首先,要弄清楚选民资格审查审查什么?选民资格审查实质上就是审查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的法定条件。 在我国,选民资格主要由下列四个要件决定的国籍要件。 选民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要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区、乡人大换届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前居住地的选举。 参照这一规定,来内地投资办企业、探亲等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现工作地或居住地的选举。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上述两地回归祖国后,港、澳

9、同胞不再参加内地的选举。 年龄要件。 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也就是从出生之日起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止(xx年12月22日),要年满18周岁(1994年12月22日24时前出生的为年满18周岁)。 政治权利要件。 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没有期满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为能力要件。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其次,要弄清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

10、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 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新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拘留的。 上述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

11、、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 另外,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2)做好选民的申诉工作。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

12、的公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 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己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二是认为他人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三是认为他人不应当列入但被列入选民名单。 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能够参加选举;没有选举权的人不至于参加选举。

13、2、选民名单公布。 (2月2日)选举工作小组要依法逐个核实本选区选民名单,然后按统一要求造表汇总选民名单,报区或乡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选民看榜,请选民检查是否存在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 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一般在选举日以前还要公布选民名单补正榜。 从以往的情况看,要改进选民名单的公布方式。 选民榜公布的方式也要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不能简单从事。 按居住地划分选区的,如果还像过去那样,仅将选民榜张贴在某一处比较醒目的墙上是不够的,要多贴几处,最好是将选民榜打印成册印发给每户选民或印发给每个选民小组进行传阅,或者张贴在橱窗里、专

14、栏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利用新兴媒体,如单位内部的局域网进行传阅。 二、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问题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它是代表“入口”的第一关,对于调动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保证选出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人大代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产生,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产生,并采取组织推荐与选民或代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也就是说,在我国,推荐代表候选人有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另一个渠道是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选举活动,也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生动实践,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具体要把握好五个问题第一,把握好政党、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一是提名的方式。 实践中,一般都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即本级党委与本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进行充分协商后,联合提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采取这种办法推荐代表候选人,便于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效果也是好的。 二是哪一级政党和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省历来的做法,区、乡镇本级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推荐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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