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铁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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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命题的铁律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已悄然展开,众多朋友也开始了自己默默的耕耘。回想我的司法考试仿佛是一轮艰辛的秋耕,曾经的汗洒热土使我更愿意品尝收获的喜悦,而惮于回忆曾经的辛劳。但即使是辛勤耕耘,也要遵循规律,有的放矢,毕竟我们为的还是最后的收获。下面与大家聊一下司法考试命题的铁律实用性可考性,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司考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 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

2、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判断题。简单的是选择判断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

3、,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

4、变数的轨迹。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 二、司考试题是怎样出炉的? 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对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知道了过程,就会有应对的办法。司考命题一般分三步走: 1、编写教材。教材是司法考试的基础,然后从中抽出大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教材为核心,并决定了考试的内容。命题要从教材中出,标准答案要在教材或法律法规中找。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截止到什么时间,也以大纲为准。所以复习必须以教材为基础。不过最为权威的“三大本”确实有些让你望而生畏。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

5、的全程班,在诸位老师的指点下,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考试涉及的知识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学习,同时省去了自己“啃书”的艰辛,令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2、组织命题。试题是工具。司考现已建立题库,题库的题覆盖的知识较广,避免了命题者的个人偏好。题库的方式昭示我们,不要相信押题,自动生成试卷的程序决定了落实在卷面上的题其实是很偶然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出的题就一定会在卷面上。盲目轻信押题或是将其视为“救命稻草”只会贻误宝贵的时间。 3、拼题定卷。定卷过程首先是确定各学科所占值比例。题库中的题只能说是毛坯,面对几十万考生,命题老师要不让他们从题中揪出毛病,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经反复修改,落实到卷

6、面上的考题已是面目全非。所以永远要根据各科分值的轻重来分配复习时间。 三、“题眼”何在?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中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一出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说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

7、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 2、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当年的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对于此类知识点的把握,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在授课过程当中反复强调过。授课老师在讲解的时候,考生们可以配合着视频下方的同步字幕观看,遇

8、到听的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有了字幕的配合,既省事更方便,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司法解释。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决定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四、司法考试备考侧重点:基础知识 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9、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一般都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在逐渐提高。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它进一步严把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关,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 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我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

10、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对于学习方法,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记忆,还要融会贯通。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们会为大家在司考复习中指点迷津。如果自己一味闭门造车、死记硬背,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2016年司法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考生还应当做一些真题,做题时要注意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所以说,历年真题是最佳的练习材料。 朋友们,耕耘固然辛苦,但收获的幸福同样让人趋之若鹜。祝大家辛勤的汗水换来2016年司法考试的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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