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WTO法律制度及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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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WTO法律制度及我国对外贸 易管理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 理解WTO及其 基本法律制度 理解在WTO之下的世界多边 贸易体制的基本含义 理解我国对于对外 贸易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WTO与GATT WTO基本法律文件 学习难点 WTO基本法律文件 第一节 WTO概述 第二节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节 WTO的主要协定 第四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WTO概述 一 WTO的历史发展 二 WTO的法律文件 三 WTO的宗旨 职能 法律地位和成员 四 WTO的机构设置及其决策制度 一 WTO的历史发展 关贸总协定 GATT GATT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功绩 GATT的

2、局限性 从GATT到WTO GATT与WTO的关系 WTO对GATT的继承与发展 GATT 参与哈瓦那会议的23国代表同意将 哈瓦那宪章 中有关关税与贸易 的条款摘出 连同各国的关税减让协议 构成一个单独的文件 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 以签署 临时适用议定书 的方式 避开各国国内的 批准程序 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一直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 1947年10月30日 23个国家在瑞士日内瓦共同签署了 关贸总协定 当天 23个签署方中的8个国家于签署关贸总协定的当天 签署了 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宣布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到1994年12月31日 关贸总协定

3、已经有125个缔约方 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和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场 所 共主持过8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 前5个回合的谈判 主要在互惠基础上谈判降低关税的问题 第6个回合开始 开始涉及到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方面 1986年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 1994年4月15日 各缔 约方签署了包括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在内 的一揽子最后法律文件 马拉喀什协定在1995年1月1日生 效后 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GATT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功绩 通过谈判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 扩展了多边贸易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非关税措施进行规范 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提供了最基本的贸易

4、争端解决机制 GATT的局限性 GATT没有法律地位 只是临时性的协议 许多规则不够完善 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 缺乏足够的法 律约束力以及必要的检查监督措施 祖父条款 削弱了GATT的权威性 在不违背国内现行 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二部分 即关 于国民待遇 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GATT与WTO的关系 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上的承上启下关系 性质上的变更 法律规范上的继承关系 WTO对GATT的继承与发展 WT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WTO的宗旨更科学 更有时代性 WTO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和统一 WTO调整的领域更加广泛 WTO争端解决程序更完善 更权威 二 WTO

5、的法律文件 WTO的法律文件由60多个协定和决定组成 既包括实体法性 质的法律文件 也包括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具体而言 WTO的法律文件主要由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以及四个附件构成 根据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任 何一方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 不同意 在彼此之间适用 WTO协定 及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多边 贸易协定 那么 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将不适用 WTO的四个附件 1 附件1 附件1A 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及各附件 附件1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2 附件2 关于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 DSU 3 附件3 贸易政策评审机

6、制 TPRM 4 附件4 诸边贸易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 协定 另 国际奶制品协定 国际牛肉协定 已于1997 年终止 根据 WTO协定 附件1 附件2和附件3 的各项协定及法律文件 要求成员一揽子 接受 对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成 员方必须遵守 不可保留 各成员方对附 件4各协定可分别接受 三 WTO的宗旨 职能 法律地位和成员 WTO的宗旨 建议一个完整的 包括货物 服务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 更具活 力 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并且将GATT达成的 所有协定 包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 成果 纳入其法律框架 为实现上述宗旨 WTO各 成员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

7、安排 大幅度削减关税 和其他贸易壁垒 消除歧视性待遇 扩大市场准 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 同时对 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的职能 1 管理多边贸易协议 2 作为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 3 解决贸易争端 4 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 5 在必要情况下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性援助和培训 6 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WTO的法律地位 1 WTO具有法律人格 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 所必需的法律人格 2 WTO每一成员都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 免 3 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 与WTO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4 WTO成员给予

8、WTO WTO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 专门机构特权及 豁免公约 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 5 WTO可订立一部总协定 WTO的成员 1 创始成员国 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在 WTO成立时为GATT缔约方 为GATS缔约方 一揽子接受GATT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 2 后来加入的成员国 根据 关于建立WTO的协议 第十三条第一 款 对于两个成员而言 如果在一个成员 加入时 另一成员不同意其加入 则 关 于建立WTO的协议 在该二成员国之间互不 适用 四 WTO的机构设置及其决策制度 机构设置 WTO设部长级会议 总理事会和 秘书处 决策制度 协商一致

9、第二节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非歧视贸易原则 贸易自由原则 透明度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普遍例外 非歧视贸易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 国民待遇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1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2 最惠国待遇的形式 3 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 4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 例外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最惠 国待遇及其例外 1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各个国家 世纪 条款出现于双边贸易条 约之中 世纪 欧洲各国出现了相互给予无条件的 做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无条件 规定受到严 峻挑战 第一次将

10、 条款纳入多边 贸易体系 使其成为各缔约方开展国际贸易的一 个重要原则 2 最惠国待遇的形式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 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 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双边的最惠国待遇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3 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 GATT1947 1994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指任何缔 约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原产于或运往第三方 的产品在贸易上的利益 优惠 特权和豁 免 也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原产于或运 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产品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GATT一般例外 安全 例外 以及一些成员之间的历史遗留的特 惠安排 4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最惠国 待

11、遇及其例外 最惠国待遇同样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石 基本上采纳了 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 待遇原则 具体而言 其特征如下 给予的对象是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 者 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有权 享有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 而不论该任何其他国家是否 的 成员 中的最惠国待遇是立即 互惠 多边 和无条件的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列入 关于第 条豁免的附 件 任何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 以便利仅限于毗邻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 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3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 TRIPs是第一次将最惠国待遇引入知识产权 领

12、域的公约 TRIPs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给予的对象是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WTO的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有权享有一 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 而不 论该任何其他国家是否是WTO的成员 立即 互惠 多边和无条件的 TRIPs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自一般性的 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的关于 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 根据 伯尔尼公约 或 罗马公约 所允许 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所提供 TRIPs未做规定的有关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 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力 WTO协定 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保护知识产 权国际条约所给予的优惠 只要该国际条约已经 向TRIPs理事会作出通知 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 构成任意或

13、不合理的歧视 二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国民待遇原则及 例外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国民 待遇原则及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首先规定国民待遇条款的是1804年 法国 民法典 第一卷第一编 条 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外国人享有与本国 国民同等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GATT1947是最早将国民待遇原则纳入多边 贸易协定的协定 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特征 在国内税和其他费用方面实施国民待遇 在产品的国内销售 标价出售 购买 运输 分销或使用方面 实施国民待遇 在国内数量限制规则方面 实施国民待遇 例外 国民待遇不

14、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 非为商业转售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 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 法规或规定 不妨碍只给予国内生产者以补贴 包括从国 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的支付和 政府购买国产商品所实行的补贴 不妨碍 成员建立或者维持与已经曝光 电影片有关的 符合上述第 项规定的国内 数量限制法规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国民 待遇原则及例外 特点 每一成员方仅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 列的部门范围内 按照计划表所列条件和 资格 向其他成员方提供国民待遇 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是其他成员方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 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特点 每一WTO成员给予WTO其他成员的

15、国民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待遇 应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例外 对于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 播组织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只限于TRIPs 所规定的权利 贸易自由原则 关税减让 减少非关税壁垒原则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透明度原则 货物贸易中的透明度要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透明度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透 明度要求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指 成员方应避免采取 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 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 的诸多协定之 中 e g 反倾销协定 和 反补贴协定 授权进口国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倾销和补 贴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是指在贸易自由 化的同时要充

16、分考虑发展问题 特别要充 分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发展 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普遍例外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解除义务例外 一般例外 货物贸易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TRIPs没有规定一般例外 只规定了安全例 外 安全例外 货物贸易中的安全例外 GATT1994授予成员 方为国家安全可以不履行WTO义务的权利 GATS的安全例外条款 TRIPs的安全例外条款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例外 关税同盟也称关税联盟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 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 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 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 对 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 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 组成的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 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其与关税同盟的不同在于 世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不实行相同 的关税税率 各成员各国在关税方面对外仍保留 部分的关税主权 解除义务例外 解除义务的例外是指经过某一成员的申请 豁免 其应承担的WTO义务的情况 设置解除义务条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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