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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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至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周岁或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3、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呈阳性)

4、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年或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5、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共3页,当前第1页123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6、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 受益人户籍

7、证明及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

8、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识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

9、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才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共3页,当前第2页12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

10、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 保险费收

11、据;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突起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年期):是指保险费(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本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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