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后勤财务考试复习资料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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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复习综合题2011年财务规范化工作规程内容第一部分 党委理财工作规程1、 党委理财的原则: 党委理财贯彻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宏观调控、民主监督的原则。2、 党委理财的责任目标:决策程序严密、财经管理规范、预算收支平衡、资产资金安全、监督控制有效。3、 党委理财责任人:军政主官同为党委理财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党委理财直接责任人。4、 党委理财责任内容:组织财经教育,把握理财方向,审定经费预算,审定重大财经事项,建好财经队伍。5、 党委理财责任监督:制度监督,技术监督,群众监督。6、 财经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军队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如: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审计法; 武警部队

2、、部消防局、地方财政以及总队制定的财务标准制度;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召开的财政财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文件等。7、 财经教育形势以党委中心组学习为主,并纳入经常性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学习。8、 组织经费收入:消防部队单位各项经费收统一纳入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归口管理。9、 研究审议财经事项单位工程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处置房地产和设备物资等重大财经事项必须报党委集体审批。重大财经项目按照“先论证、后决策、再实施”的程序进行,大项经费开支按照纳入预算、专项申请、财务审核、党委审批的程序办理。10、 需要提交党委讨论的经济事项,由业务部门提交议题,撰写专题报告,经财务部

3、门审核,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党委会议审议。11、 党委审议经济事项应填写党委会审议重大经济事项情况表需要加盖党委印章。12、 每半年听取一次财务工作和经费预算收支情况汇报。13、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任用和调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保持财务队伍稳定。第二部分 预算管理工作规程1、 年度经费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是“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确保部队中心工作完成。2、 各单位部队行政经费、地方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外经费、历年经费节余经费必须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综合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安排经费开支。3、 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程序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1、编报分项预算方案(一上);

4、2、汇总审核下达指标(一下);3、部门书面反馈意见(二上);4、下达批复上报备案(二下)。4、 预算执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预拨(借)款和资金支付、结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不得一人办理经费预(决)算、拨(借)款、审核、结算等全过程业务。5、 预算执行:业务部门按照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办理实施经济事项,在完成经济事项后凭原始发票和有关附件,填制经费结算单或差旅费报销凭证。6、 预算执行支出控制:对无预算、超预算或与预算开支项目不符等情形不予借款报销。7、 预算调整情形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调整情形有:1、预算单位由于编制、实力、任务等

5、因素变化,确需动用本单位经费调整预算的,应于当年11 月30日前调整完毕。2、上级调整经费供应标准,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根据有关实力和标准进行测算,拟制经费使用分配方案。3、上经下达维持性项目经费、建设性项目经费和追加的地方消防经费,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拟制经费使用分配方案。8、 预算调整审批:财务部门定期向单位党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可将预算调整事项列入报告内容,经党委审批后,调整年度预算。9、 预算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1、预算执行基本情况。2、主要特点。3、存在问题。4、措施与建议。第三部分 经费管理工作规程第一节 生活费管理1、 生活费规范化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程序,明确责任,强化

6、管理,保障供应的原则。2、 发放工资、津贴:工资、津贴一般于每月1-5日前发放,遇重大节日可提前1-2天发放,有条件的单位应委托银行代发工资。3、 伙食费供应:伙食费包括基本灶别伙食费、伙食灶差、伙食补助、客饭费、夜餐费、义务兵过节补助费等。4、 伙食费标准:杭州地区执行一类区一类灶标准15元每人每天,一类伙食补助2元每人每天。特勤大队一类区二类灶28元每人每天,不享受伙食补助。5、 义务兵过节补助费:义务兵(含津贴制学员)过节伙食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15元。元旦、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八一”建军节、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6、 夜餐费补助:享受夜

7、餐补助人员为在夜间固定值班岗位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通信、经批准担负战备值班的人员。每人每餐6元。7、 客饭费:义务兵每年报销1次客饭费,客饭费以7天为限。第二节 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规范P130)1. 公用经费实行标准供应,按后勤财务供应供应渠道自上而下逐级主动核销,纳入预算,包干使用。2. 纳入预算:后勤财务部门根据武警消防部队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将公用经费收支纳入单位制度综合预算。3. 公用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购置非编车辆、营房工程建设、国家和军队规定之外的人员生活补助及福利开支、有偿服务投资以及其他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第三节 地方消防经费管理1. 保障依据:地方消防经费的保障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国

8、务院及有关部门通知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文件。2. 预决算管理:地方消防经费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3. 收支管理:地方消防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4. 收入管理。地方消防经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5. 支出管理。地方消防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项目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地方消防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6. 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等)、消防业务7. 工作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

9、、邮电费、维修费等)、以及对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医疗费、抚恤费、奖励金等)。8.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各级消防部队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等完成消防任务必需的专项支出。9. 结余管理。地方消防经费结余是指预算年度内地方消防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支出结余按财政部门规定安排使用。10. 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记账凭证分为通用凭证、转出凭证和转入凭证。第四节 预算外经费管理1. 消防部队对外有偿服务收费,必须持有部消防局核发

10、的收费许可证;2. 消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3. 出租武警消防部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统一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报经总队后勤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4. 武警消防部队预算外经费支出包括成本性费用支出和留用经费支出。5. 武警消防部队预算外留用经费支出,应当首先用于部队重点建设或者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补助官兵伙食、提高官兵福利待遇和公务性接待等支出。6. 当年留用的留用武警消防部队预算外经费原则上不得安排开支,确需动用的,不得超过当年已实现收入的80%。7. 武警消防部队预算外经费包括:装备物资等价拨(变价)收入、对外有偿服务收入、

11、行政执法收入、保障福利性企业收益、接受捐赠及慰问收入和其他收等。8. 消防部队单位预算外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财务归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部分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规程1. 建账核算: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2. 建设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和应缴规费、基本建设管理性经费开支等,应当填制基本建设资金付款申请表,按照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3.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

12、。工程价款未经审计,不得的结算。4. 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总概算5%的,建设单位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5.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5%确定,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6.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7.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8.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五部分 专用基

13、金管理工作规程第一节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1. 消防部队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保险基金。2.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管、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的原则。3. 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依据: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由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依据命令、通知、批复或者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建立。4. 消防部队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管理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编制军人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办理军人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支付、存储、核算,监督军人保险基金安全运行。5. 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应当做到建户及时、记

14、录完整、数据准确、手续完备。6. 军人伤亡保险: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缴纳5元军人伤亡保险费。7. 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8. 军人残疾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一级残疾9.5万元,二级残疾9万元,三级残疾8.5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五级残疾6万元,六级残疾5.5万元,七级残疾3.5万元,八级残疾3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2万元;(二)因公致残的,一级残疾9万元,二级残疾8.5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四级残疾7.5万元,五级残疾5.5万元,六级残疾5万元,七级残疾3万元,八级残疾2.

15、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三)因病致残的,一级残疾8.5万元,二级残疾8万元,三级残疾7.5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五级残疾5万元,六级残疾4.5万元。9.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师职以上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军队按照军人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10. 义务退役医疗保险金年给付标准为420元。11. 新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新选取的士官,从下达命令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从地方直接招收入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从批准入伍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12.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调动(含士官转为供给制学员),由调出单位按照个人账户记入额,填写军人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消防部队与各警种部队之间,以及消防部队与军队之间调动的,应当办理资金转移手续(服役期间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龄补助不转移资金)13. 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勤财务部门应当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予以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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