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125683866 上传时间:2020-03-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一章.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十一章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考试内容: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考试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考试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行政法律关系。2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法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行政相对方。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

3、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四)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

4、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信赖保护原

5、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通过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来反向约束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5.监督与责任的原则(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考试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

6、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上述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三)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

7、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四)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ww.

8、Ka8.C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五)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

9、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P230,:5条按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P230:6条(七)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10、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3.其他人

11、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处罚法的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行政处罚法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一)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法律救济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12、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大类。2.行政处罚的设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行政处罚法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13、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五)行政处罚的适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14、款的行政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简易程序、一

15、般程序和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概念,范围,管辖,决定。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