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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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指导按照司考惯例,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它本将成为07年司考卷三的重点考查对象,但是实际上,它并没有像司法考试辅导专家们预测得那样会考近40分,而是考了区区的10分(也有人统计为8分);而2008、2009年物权法的分值则一路飙升。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掌握好物权法中的关键制度和重要变化,我们特此对物权法2010年的复习备考做一些指导,希望对大家的2010司考有所帮助。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

2、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在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如下14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另外,物权法中的重大变化,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有:第一章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了物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总则部分最重要的是第二章物权法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这一章在民法理论中,叫物权的变动。第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绝对以登记为要件,这没有任何例外的。需要注意,这个登记不是指合同登记,而是指权利登记。第二,

3、汽车、轮船、飞机等重要交通工具,不再是特殊动产,不再使用不动产的规则。它们本身属于动产,它的所有权转移、变动,以交付方式生效。第二编所有权部分主要变化:第一,共有。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改行为的,应当经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分为三类,即纵割型、横切型、混合型,这些完全属于新规定,在此之前我们任何立法层面上的法律对这个制度都没有规定。第三,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和遗失物的回复制度。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每年必考。物权法第一次明确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不动产不可善意取得的迷信。此外还规定其他物权也适用于善意取得,这也明

4、确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另外一个重要的制度是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制度。另外,物权法规定了脱离物不仅限于遗失物,还包括漂流物、遗忘物等,并明确了遗失物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必要费用请求权。还有一个规定是,如拾得人对拾得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坏,则需要赔偿,无论是拾得人或公安机关都要赔偿。与以前的民法规定相比增加了重大过失。第四,关于所有权的特殊取得。第一个变化是土地使用权名称的变化,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称为建筑用地使用权,名字更加准确。第二个大的变化是地役权的规定,明确地役权的登记要件;明确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明确地役权的从属性,即需役地转移的地役权必须转移。担保物权最大的变化是彻底改正了原来担保法第4

5、1、46和64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规定当时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权、质押权混为一谈。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一签订就生效了,生效后银行就可以要求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可以强制要求办理,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生效了。如果坚持不办理,结果是抵押权没有产生,就是抵押权没有生效。但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同样的道理,动产质押也一样。大家要注意,今后的命题可能会在抵押权生效与否上做文章。另外就是特殊动产的变动规定。所有特殊动产适用普通的动产变动规则,登记是对抗要件,并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登记,是自愿登记。另外,知识产权、股权、票据等权利的质押,统统以登记成为质押权为要件,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最后是留置权,这个变化也是特别的。以前的留置权只担保合同债权,并且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受到留置权的保护。现在的规定是,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留置,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可以的,极大地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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