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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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2、。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

3、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12、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13、除斥

4、期间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妨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1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6、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移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

5、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17、房屋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8、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19、流质契约在抵押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20、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21

6、、转质质权人在债权存续中,为了给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这种情况称为转质,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情况。22、权利质押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包括有价证券的质押、股份股票的质押、知识产权的质押等。2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24、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5、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

7、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2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7、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它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28、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29、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

8、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30、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具有主体复数性、过错共同性、结果同一性、责任连带性的特征。31、民事责任竞合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32、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3、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

9、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4、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单位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业余时间没有必然联系。35、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36、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适用新型专利

10、的保护客体。37、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即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38、优先权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适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39、服务商标指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40、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

11、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4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42、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不法经营者假冒或仿冒的重点对象,因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43、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

12、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44、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45、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46、转继承 又称第二次继承、再

13、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47、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48、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也可按手印代替签名。49、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

14、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50、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民法(简答)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a、 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b、 准民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c、 事实行为:行为人为某种行为,一

15、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识,依法律规定,即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行为有哪些(1)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2) 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3) 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4) 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5)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3、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知该自然人的消息时起算,战争状态下自战争结束后起算。(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该自然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3)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接受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3个月,届满后作出失踪判决。4、意思表示不真实包含哪些情况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假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为其他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生效但为相对人明知则除外。(2) 虚伪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隐藏行为。指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虚假的意思表示不生法律效力,其中真意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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