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农村法律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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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律之维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但是任何法治都是以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作基础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而且就目前而言提高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了解和提高农村法律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识是人民对法律精神和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不仅仅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也体现了法律价值社会化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迎来了全新的社会主义的新面目,当然法律的地位也是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是不断的提高。十四大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走建设有中国特色

2、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随着近年来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全面推行,以及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不得不认真的认识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因为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问题的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局,是推进我国法治的重要一步,也是发展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二)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和历史根源那么我们农村法律意识的现状到底如何呢?我们对鄂西北农村做了一个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具体的数据如下:今年1月2月我们对鄂西北5县市中的18个村组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发放了调查问卷650份,收回有效问卷548份,调查对象为农民,其中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

3、1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6%,文盲占45%。具体的调查结果如下:(1)对“了解法律的途径”的调查中,有24%选择广播,电视媒体看法律节目,0.5%选择专门了解,38%选择听别人说,7.6%选择通过法律宣传,21%选择从没有注意过。说明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渠道和途径还很狭窄,消息闭塞,极其不利于人们了解法律。(2)对“法律名称”的调查中,我们经过统计,排在前面的依次是:婚姻法,刑法,宪法,土地法,诉讼法,兵役法。这种结果我想有两方面的原因:(a)这些法律颁布的时间比较早,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有比较密切的关系;(b)地方对这些法律的宣传比较多一些,人们了解的机会就多一些。而问及“违法和犯罪一样吗

4、”他们大多少搞不清楚,可以说明对于农民最为贴近的民法知之甚少。(3)对“法律信任程度”的调查中,有79%的选择信任法律,只有5%的人选择不信任,还有一部分没有做答。说明人们对法律还是特别信仰,信任的,还是期望遇到纠纷是用法律解决问题,但就是现实的一些原因是他们没有去选择用法律解决纠纷。(4)对“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信任”程度调查中,32.7%是一般信任,有17.5%是充分信任,49.8%是完全不信任,还有一部分是选择不知道。说明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性好不是很高,还没有真正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这还有待于我们法院极其工作人员提高其自身素质,司法水平。(5)对“遇到纠纷的解决方式”的

5、调查中,有5.6%选择用法律诉讼的途径,有79%的人选择干部调解,有8.7%的人选择私了,剩余的则选择“吃亏买见识”。那么这个就是因为:(a)法律诉讼程序的复杂,周期长,消耗的精力多;(b)诉讼成本比较高;(c)诉讼的结果与其期望的结果不一致。(6)对“是否打过官司”的调查中,有3.5%的人选择了“是”,有96.5%的人选择了“否”。这个数据看了让人无法想象,同时这也说明了我们农民接触法律的程度是如此之低,人们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或者说对法律的热情不高。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这种观念亟待转变。从上面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出,鄂西北

6、农村法律意识是极其淡薄的,当然这也只是我国农村法律意识的一个缩影。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法律意识如此的淡薄呢?我想首先,是传统的,长期在人们意识里存在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的影响。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带了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又成为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和人们文化价值观念的成长,特别是传统法律观的形成。我国古代“无讼”,很大程度上讲就是这种制度和这种制度下思想文化,政治,经济影响的结果,所以“无讼”又使得调解的原形存在。那么“无讼”是怎样形成的呢?学界认为,在封建时代,它是形成有其特殊的土壤,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儒家思想观念的全面渗透与影响。儒家“重义轻利”,“以义为上

7、”,“重礼轻法”等思想成为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仰的价值观念。论语 里仁里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地方官吏政绩和形象的特殊要求。古代地方官吏集行政,司法于一身,地方管理的好坏直接与其政绩与升迁相互关联。所以只要与这个目的违背的必然地方官吏会抑制,从另一方面也使得诉讼制度的黑暗。(3)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落后。封建社会的经济形式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在封闭的农村生活,交换很不发达,人们的商品意识淡薄,贱商重农意识浓重,以“商”为“利”,以“利”为“罪”,成为古代中国在价值取向上的一种共识。这就会使得“无讼”失去天然的土壤。正是由于这种“无讼”的存在,才使的调解制度的存在,调解制度无论

8、在古代,甚至于现在还有其恒久的生命力,又是什么原因呢?当然存在上面说的共同原因,也有社会结构上面的原因。我国社会存在复杂的二元结构,这种社会的二元结构可以说成“大传统”,“小传统”。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的“差序”结构的说法,就是对这种社会结构的一种描述。这种“大传统”就是在皇帝,中央和地方官吏之间形成的一个上流社会活动圈,国家法律命令来保证它的正常运转。“小传统”就是在地方以乡绅,长老为中心的家族式的村社小圈子,它乃是以 乡约族规习惯法来维持的。所以人们的行为总不可能超越这个管理的圈子,否则就是背叛“祖宗之法”。所以这种宗族家族制对个人权利意识的过分弱化和对人情伦理的特别强调,正是使得“无讼”得以

9、延续,调解才有了其长久的生命力。调解是人们对一种原有乡村社会生活所信仰的传统价值观的心理和实体的表达,也是对这种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遵从。现在看来,虽然我们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这种传统法文化和传统价值观念还没有被打破而被一种全新的社会价值观念而取代。当然,我们不否认,我们有先进的价值观念在引导人们,但是传统的长期的观念是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够自其消亡的,也是要有一个过程。其次,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法律实效上,诉讼制度上和整个司法体制 ,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法律意识的影响。(1)从法理上讲,法律实效是指法的功能,法的目的的实现的过程和状态。它

10、是一种从法的应有价值向法的实然价值转化的体现,是法的精神与法制的一种连接,是法制实现的一种外现。那么这个意义上讲,法的实效有这三方面的任务:立法主体的立法要体现法的实效,执法和司法活动要体现法的实效,守法主体也要求体现法的实效。然而事实上,这三方面的任务我们都没有很好的实现。给我们受法律保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农民朋友门很大的心理打击。(2)从诉讼制度,法律环境上讲,首先,我国现在的诉讼制度规定的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法律环境不理想,维权的成本高、风险大。我国有许多法律,但是法律制定出来就被束之高阁,没有被严格执行。其次,我国的司法公正还有待加强,司法超期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使农民耗不起,

11、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钱,何况农民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法院的“执行难”更不是农民能经受得起的。所以,农民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不敢或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在农村人们以农业生产为主,长期的诉讼和相对较高是诉讼成本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和不利。(3)从执法司法体制和实务的情况来看,我国司法,特别是地方法院的独立性不强,法官的素质比较差,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在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预,在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政策所起的作用显然大于法律。行政命令作用过多、过大,在很大

12、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农民法律观念生长发育的外部环境司法的公正,公平就很难实现。自1986年开始,我国全民普法已历经“一五”、“二五”、“三五”三个阶段17年时间,对农民而言填补了法律常识的空白。对鄂西北而言,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广大民众普遍承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应有的崇高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对广大农民“重情礼轻法纪”的传统法律意识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由于缺乏对受众的细分和浓厚的行政主导性,使得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普法宣传中走形式、走过场,使农民对法律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了解法律的

13、规定,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结构和面队纠纷解决时的心理结构。(4)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上来看,鄂西北虽处于鄂,陕交界地带,但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缓慢,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还处于贫困线上,甚至还有一部分农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脱贫致富与其他地区相比脱贫就有更大的难度,在这样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就存在极大的阻力。而现在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环境,人们的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机会不多,不会产生较强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有的利益受损的法律意识,从而缺少在商品交易中利益保障的能力,所以经济基础更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律的发展。基于上面几个方面因素的考虑,在鄂西北农

14、村,人们就还会用传统的“忍为贵,和为上”等价值观念,和传统的情理道德的解决途径去本来就不多,不大的民间纠纷,这便是在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但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调解委员会委员缺乏法律知识,二是因基层法院很难对散落农村中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造成调解主要以一般的“公序良俗”作为指导而非以法律为依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难以执行,造成调解的威信降低,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三) 解决和提高农村法律意识的建议解决和提高农村法律意识的问题就是培养人们信仰法的价值和法的实效去维护我们应有权利和私有财产的安全。这是法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的

15、统一。那么我想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过程,需要的不仅是政府的,司法机关的,还要我们农村,农民朋友自身的共同努力。(1)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在地方,我们要正确的处理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关系。政府自身除了要依法行政,还应该为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在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员的选拔上,我们党委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减少不当的干预,要保持法院的外部独立性。使法院能够在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上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同时要努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找到可行的路子,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原始的落后的以农为主的经济模式,使其逐步过渡到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市场经济的模式

16、上来,使更多的农民富裕起来。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围绕增收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实现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经济的真正提高,农村的法治,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才有可能得到改变。其次要作好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优化法治是社会舆论传播,侧重人们日常生活对于法律的需要,使农民学习法律知识就像学习农业科学技术一样,讲究看得见、摸得着,将法律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结合起来。并把他做好,做实,利用多种渠道使社会,特别要使农村,农民更好的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2)从司法机关来讲,司法机关要实现司法的独立,公平应该做到以法律为最高准则。同时也要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目前突出要解决的是尽快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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