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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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育保险险解读读 生育保险 maternity insurance 是国家通过立法 在 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 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 制度 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 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人社 部 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从2012年11月 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 生育 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 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保障对象 江苏省 包括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南京市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2、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 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 雇工 符合国家 省 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分娩或实施 计划生育手术时 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 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产前检查 产前 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 态 资金筹集 江苏省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 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 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 5

3、 具体缴费比 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 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 5 的 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 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备 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 结余情况 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按照规定程序 报批后实施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 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的 规定执行 南京市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 8 缴 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 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 按日加收应缴 额2 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

4、险费 单位分立 合并 转让时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一次性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 实施细则 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 术休假 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女职工 生育 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流产 引产或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 可以享受2 98天的生育津贴 凡 符合我省晚育规定生育的 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 津贴 累计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 我省 还首次明确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 贴 保险待遇 1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 分娩医疗费用 3 生育并发症 4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5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6 生育津贴 7 妇科专项检查 第七条 女职工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 手术的 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 引 产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工资 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 津贴形式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 引 产前12 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参保不满12个月的 以分娩或流 引 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 准 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 生育或流 引 产所需的检查 费 接生费 手术费 普通病房住院费 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 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 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个月之后

6、的医疗费用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的 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 发 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为本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为无业人员的 发 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 流 引 产费 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 支付 不享受其他生育保 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因实行放置 取出 宫内节育器 流 引 产术 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 医疗费用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 按有关规定在城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

7、支付 第十条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 在核定的领取失 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时 生育医疗费用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退 休后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 流 引 产等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 发给一次性 营养补助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 疗费用标准的50 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 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

8、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生育保 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规定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 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 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 生育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 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用 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 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按照

9、职工产 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 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的 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 增加15天的生育 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晚育的 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 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 3个月流产的 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 产 引产的 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 享受98 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 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 手术的 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 享受

10、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复通 手术的 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 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 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 资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 标准的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转移 南京市生育保险不可以转移 南京的生育保险规定外地生育要在孩子出生前到南 京市医保中心领取 异地生育备案表 按要求填写即 可 对比与评价 1 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原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缴费12个月 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 新政策规定参保缴费10个月即可享受到

11、生育保险待遇 较 原政策提前了2个月 但这项政策也有比现行政策 严格 的地方 现政策规定 参保女职工分娩时如果缴费只有一个月 她可 以等到缴费满12个月时再报销分娩等费用 新政策规定 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缴费必须满10个月 现行缴费月份不 足 等一等 可报销的做法 在6月1日后被取消 2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 生育保险待遇增加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 分娩 生育并发 症 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津 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 自6月1日起 生育保险待 遇除原有的分娩等费用外 增加门诊产前检查和流 引 产手术 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参保女职工退休

12、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 引 产手术发生的费用 原女职工退休后 仅享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的报销 但在医保施 行中发现 有的女职工退休后仍可能怀孕 从而发生流 引 产手术费 用 如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中 曾有过56岁妇女引产的 这说明 人的平均寿命提高 有些妇女生育期也随之延长 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保障了这部分人的利益 4 分娩顺产待遇提高800元 新政策将女职工分娩顺产待遇提高到2000元 现为1200元 增加 了800元 助娩产提高到2200元 现为1500元 增加了700元 剖宫 产提高到3500元 现为3000元 增加了500元 超以上限额的分娩费 用 仍由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负担 5

13、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有提高 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 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 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较低 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 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 服务时 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 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在三级医疗 机构就医的 个人负担10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 个人负 担5 6 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 现政策为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 由基金按 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新的政策调 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有关 人士说 按现行标准 2 的营养补助费约为650元 7月1日全省上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标后 营养费补助费还将相应提高 7 强化了企业生育津贴的发放责任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部门打到职工所在企业账户上的 由企业发放 有的企业曾发生过拖延甚至截留发放生育津贴的 新政策要求生育 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 引 产当月起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 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谢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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