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媒)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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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设置通则03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10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21第五章 户外招牌24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29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33第八章 安装和施工38第九章 维护和保养40第十章 验收与检测42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

2、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1.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

3、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1.6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1.6.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和招牌。1.6.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

4、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和招牌。1.6.3 落地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和招牌。第二章 设置通则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2.1.1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2.1.2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1.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2.1.4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2.1.5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2.1.6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2.1.7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

5、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2.1.8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2.1.9 禁止设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2.1.10禁止因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2.1.11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2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2.2.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

6、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2.2.2 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2.2.3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图2.2.3)。图2.2.3 建(构)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示意图2.2.4 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1)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置广告、招牌的;(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2.2.4-2)。图2.2.4-2 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2.2.6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

7、施、交通标志设置的:(1)交通信号灯(图2.2.6);(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图2.2.6);(4)交通执勤岗设施;(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2.2.6);(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图2.2.6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交通标志牌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2.7-1);图2.2.7-1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2)公

8、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图2.2.7-3);图2.2.7-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2.2.7-4);图2.2.7-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6)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2.2.8 延

9、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2.2.8)。图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图2.2.8 禁止设置跨越道路的户外广告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2.2.10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2.2.10-1);图2.2.10-1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图2.2.10-2);图2.2.10-2 绿地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

10、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置硬质户外广告的;(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户外广告。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2.3.3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

11、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4)门楣上B、C。图3.3.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

12、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3.3.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1)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图3.3.2-1);(2)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图3.3.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4)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图3.3.2-5)。图3.3.2-5 建(构)筑物侧墙面户

13、外广告设置示意图3.3.3 平行门楣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1)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1)。图3.3.3-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一(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2)。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二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二(3)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

14、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3)。图3.3.3-3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三(4)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3.4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户外广告。3.3.5 除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3.3.6 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3.4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3.4.1 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4.1)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2)建筑主体墙面;(3)骑楼檐下。图3.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3.4.2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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