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本章大纲二教材变化本章属于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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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一、本章大纲二、教材变化本章属于非重点章,今年新增和调整了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原P4:“3.行政法规”一段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原P5:倒数第2段最后,“差别也逐渐缩小”后面增加一句:最典型的就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3.原P8:“2.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段最后,“活动的主体”后面增加一句,即:如分公司。4.原P23:“1.代理与委托”,该段最后“和受托人”后面增加

2、:当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5.原P28:“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下面增加了“第7点”: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6.原P29:最后一段中,“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理解”改为: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

3、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7.原P30:“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一段,最后增加:(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项情形中

4、,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8.原教材P30(三)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力中增加三段话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

5、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9.原P32:“1.合议制度”,该段最后面增加:并非所有案件都采用合议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独任制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三、重点导读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序的不同,法律范

6、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假定、模式是后果的前提,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和模式的认定。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一)法律渊源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

7、条约或协定。(二)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2.法官权限不同3.诉讼程序的不同四、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关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我国有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五、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述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

8、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9、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

10、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四)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

11、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事实行为,即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书所说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2、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认识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

13、效力。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

14、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1)确定行为性质。(2)认定行为效力。(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4)主张撤销权。(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

15、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二)法律行为的生效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1)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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